【系列之三】学生竞技游戏受伤 学校不对意外担责
案情回放:小刘(化名)和小硕(化名)是同学,同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某中学读高三。2008年12月的某个晚自习课间,两个小伙伴在教室里掰起了手腕,在较量的过程中小刘被掰伤。经医院诊断后,小刘被确诊为“左肱骨干骨折”。此次受伤之后,小刘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痛。小刘的母亲多次找到小硕的家长及两人所在中学协商此事,都没有达成协议。于是小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同时要求自己所在的中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刘认为,自己的伤是由小硕造成的,而且发生在校园,因此小硕和学校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硕辩称,当天是小刘主动找到自己要求掰腕子。是小刘用力过猛才致使其受伤的,自己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小刘主动参与这项活动就应当承担意外事故引发的后果。小刘和小硕所在的中学辩称,事情发生在晚自习课间休息时间,两位当事人都已满17岁,按各自的意识能力,都应当预见到游戏的危险性和后果。学校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而且该案损害的发生主要是意外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刘和小硕已满17岁,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在职责范围内并不存在管理不当,因此对伤害后果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掰手腕”是中学生中普遍进行的竞技游戏中的一种,小刘没有证明小硕违反游戏规则,也没有证明小硕有侵害其身体健康的故意或过失。因此小硕并无过错,无需对小刘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该伤害结果应由小刘自己承担。
【系列之四】受害人也有过错 减轻侵权人责任
案情回放: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东垃圾坑所在位置原来有一条水渠,由于常年有人在此盗采砂石,逐年累月形成了大坑。2010年5月的某一天,于老汉在该处捡拾垃圾时不慎跌入垃圾坑内,由于坑内有积水,于老汉不幸溺水死亡。因此于老汉的兄妹将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丧葬费、打捞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万9千余元。于老汉兄妹认为,由于村委会没有在垃圾池周围建造安全防护设施才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于老汉生前没有结婚也没有收养子女,他们因此次事故,支付打捞和丧葬等费用,而此部分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委会辩称,“垃圾池”所处区域不属于被告所有和管辖,并且这个“垃圾池”也不是被告所建的。同时,死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于老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存在及险情发生应该会有必要的安全认识。而死者却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还去该区域,这才导致死亡,因此受害人也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于老汉承担此事故责任比例的80%、被告村委会承担此事故责任比例的20%,最终判决村委会赔偿打捞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万5千余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于老汉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充分意识到无人管理的垃圾坑所存在的潜在风险,于老汉无视风险,在此处捡拾垃圾不慎跌入有积水的垃圾坑,导致意外的发生,对自身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有义务妥善管理辖区范围内土地的合理使用,在他人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对所在辖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破坏时,被告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于老汉溺水死亡的垃圾坑虽非被告所挖设,但该垃圾坑非一时形成,被告常年疏于对该土地的妥善管理是导致垃圾坑形成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老汉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在进行日常活动中,如何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当自己因此而受到伤害时,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提出如下建议:
1、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所要求的操作规范进行,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同时自己因为雇佣活动而受到损害时,可同时要求侵权人和自己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可以减小因一方无经济实力而无法履行赔偿义务的风险,获得救济更有保障。
2、节假日期间,在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时,应当关注场所的娱乐设施是否安全。一方面,提高警惕,可以减少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意外一旦发生可以为自己的维权提供强有力的证明。学生群体在学校从事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具有明显人身危险性的娱乐活动。对于正当的竞技娱乐活动应当把握好度,能够遇见到可能会发生的损害并避免其发生。此外,校方也应当尽到安全警示和保护的义务。
3、在进行日常活动的时候,应当远离具有安全隐患的场所。社会各单位应当对自己的管理范围进行定期的查看和维护,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4、在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在针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