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意外伤害 谁来担责?(上)
作者:王辉 郭海丽  发布时间:2013-09-23 15:03:27 打印 字号: | |
  日常生活总免不了出入各种场所,和各式各样的人打交道。而一些意外状况往往就发生在这些过程之中。2010年至2013年,昌平法院共审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3416件,其中意外伤害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出现意外伤害后,应当由谁承担责任?结合实际案例,昌平法院法官为公众维权支招。

  【系列之一】雇佣活动致人损害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货车司机纪某应自己老板朱某的要求,到小张所在的汽修厂修理汽车。纪某让小张帮他用气泵吹吹货车的水箱,没想到气泵阀门一下子松了,恰好纪某正背着身子,气体一下子冲入了纪某的臀部。经医院诊断,纪某(结肠)粘膜慢性炎,灶性充血,并因此住院治疗39天。小张也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刑罚。纪某认为雇主朱某让自己去修车,在修车过程中,杨某的雇员小张无故用修理厂的高压气泵将自己弄伤,因此,纪某将自己的雇主朱某、汽修厂的老板杨某及小张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赔偿损失1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受伤。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雇主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朱某作为原告的雇主,对原告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到伤害,作为雇主的被告朱某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杨某赔偿纪某各项损失8万9千余元,朱某在上述款额范围内与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杨某追偿。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致人损害的或受到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小张和纪某均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和受伤的,双方的雇主应当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某、朱某两位雇主对原告纪某负有赔偿义务,且该赔偿义务的发生既没有共同行为,也没有相互的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结合。但由于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小张作为被告杨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造成的,被告朱某只是基于其雇佣关系的原因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杨某应当是终局责任人,若被告朱某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其有权向被告杨某提出追偿。

  【系列之二】未尽义务致人受伤 娱乐场所应当担责

  案情回放:67岁的郑先生和妻子来到某温泉游泳馆泡温泉,郑先生在游泳馆所提供的休息区休息时,因游泳馆所提供的塑料椅子腿发生断裂,导致郑某摔伤。郑某摔伤后,在家属的陪同下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后,郑先生被确诊为左侧胫腓骨远端骨折。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郑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游泳馆支付各项费用共计49604元。郑先生认为,自己在被告游泳馆内消费娱乐,被告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保护义务。因为游泳馆的设施管理不到位致使自己受伤,应当承担责任。游泳馆则辩称,按照游泳馆的入馆须知,65岁以上老人出入游泳馆需要监护人陪同,如果出现问题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北京某温泉游泳馆赔偿郑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万7千余元,另外赔偿精神抚慰金3千元。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原告到被告处娱乐,被告所提供的服务设施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保障功能,现由于被告所提供的塑料座椅发生断裂,导致原告摔伤,对原告的伤害,被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旭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