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原告赵某在密云县某处租赁了几间平房用于经营小卖部,该平房是某物业公司的物业用房,原告承租的是该房的北边第六、七间。被告张某于2010年承租了该平房的北边第四、五间。2011年3月起,张某在未经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给李某使用,李某向张某交纳房屋租金2500元。
2012年1月某日中午,李某居住的北边第四间房屋起火。后经密云县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的部位位于北边第四间房屋床的西北侧,北边第三间石棉瓦房顶被烧塌落,屋内冰柜、空调等物品被烧损,此起火灾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所致。同时,消防支队认定赵某的财产损失为2800元,经营损失2200元。由于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某将物业公司、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赵某损失5000元。
法官析法:
本案中,张某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李某使用,对于李某给赵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和管理者,对房屋内的电路设施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路设施未及时发现和报修,对于赵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某物业公司作为平房的出租方,对出租房屋有维修和安全保障义务,房屋电路作为租赁房屋的附属设施,出租人亦负有维修和管理义务。由于物业公司对出租房屋未尽到维修和管理义务,致使房屋发生火灾,对赵某的财产造成损失,物业公司对赵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