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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
(2011)丰执字第3481号
  发布时间:2013-08-20 13:23:02 打印 字号: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申请执行北京波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李春波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春波名下的位于河北省涞水县112线南侧房产及3宗水泥厂、职工宿舍土地使用权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河北省涞水县112线南侧房产及3宗水泥厂、职工宿舍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12258.24平方米、土地面积66581.59平方米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2027.5353万元;保证金101.38万元。

  三、应买申请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申请登记方式:到北京产权交易所办理应买申请登记手续。 

  五、保证金截止时间:有意应买者于2013年10月18日16:00时前将保证金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以到账为准)

  变卖将以公开变卖的形式进行,公开变卖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赵楚  荣启征

  联系电话:010-87553337  010-87553338

  传真电话:010-87552304

  北交所联系人:梅女士  联系电话:010-66295562

  北交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二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