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一龙是密云县巨各庄镇某村人,小时因为一次车祸头部受伤留下了后遗症,刘一龙成为了精神残疾贰级病人。但是伤病并没有影响他的正常生活,平日里他和妻子一起承包了一片果树林来维持生计,生活也过的平静而幸福。
2012年1月10日,刘一龙独自从家乘坐X路公交车到密云县城购买一些生活物品。车上的乘客并不多,刘一龙选择了一个靠窗的位置坐下。
就在公交车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门前时,车前方正常行驶的一辆大货车突然刹车停在了路上,公交司机见状立刻踩了刹车,但是由于两车距离较近,公交车车速也不慢,只听“砰”的一声,公交车还是和大货车追了尾。在车祸发生的一瞬间,刘一龙等乘客还没有反应过来,就随着猛烈的撞击从座位滚到了地上,公交车的车窗也被震碎掉落在了地上。随后120急救车以及公交车所属的甲公司赶到了事发现场,将刘一龙等受伤乘客送往密云某医院治疗。
事发后,刘一龙于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14日在密云县某医院留院观察并接受治疗,在此期间,刘一龙被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后神经反应、左额部皮肤挫伤、胸部软组织损伤。在刘一龙留观治疗期间,因其患有精神病,甲公司为其雇佣了护工两名,看护刘一龙,共支付护理费1200元;住院期间,甲公司还为刘一龙支付医疗费7398.22元、交通费20元,并给付刘一龙人民币200元。
经过医院的治疗,刘一龙伤愈出院,其自行支付了医疗费80元。回家后,刘一龙因为行动还不方便,一直在家休养。
因为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刘一龙与甲公司进行协商,希望甲公司对自己进行赔偿。但是甲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医疗费用,而且刘一龙本身是精神病患者,受伤自己也有责任,就不同意再做赔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一龙将甲公司诉至密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甲公司赔偿刘一龙医药费80元、误工费10 000元、护理费10 00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共计21 080元。
案件审理:
法院在庭审中了解到,刘一龙为精神残疾贰级。对于原告刘一龙的诉讼请求,被告甲公司辩称,刘一龙要求的合理损失甲公司同意给付。同时,某公司认为,刘一龙作为精神残疾人独自外出,本身有过错。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北京甲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一龙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共计一万六千六百四十八元二角二分(已支付八千八百一十八元二角二分)。
法官讲法: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刘一龙与甲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由于合同的相对性,虽然事故是由于与货车相撞造成,甲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刘一龙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甲公司认为刘一龙作为精神残疾人独自外出,本身有过错的辩解,因刘一龙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不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因此法院并未采信。
在乘客受伤起诉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果选择侵权之诉,必须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据;选择客运合同纠纷,自乘客上车那一刻起,运输合同就成立,公交公司就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有将乘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除非出现因为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的行为造成的伤亡,公交公司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此案中,刘一龙的精神残疾,并未使得刘一龙做出过激行为而使得自己受伤,因此这不能成为甲公司的免责事由,刘一龙应当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