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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否取得房屋和宅基地?
作者:宁昀  发布时间:2013-06-26 17:25:42 打印 字号: | |
  问:

  我姓苗,与丈夫结婚二十多年,户口在结婚后即迁入本村。现在我们居住的房子是公公婆婆出资建的,后来翻盖也是他们出的钱,但我们夫妻在这栋房子里已经居住了超过二十年,听说这样房子的所有权就是我们的了。现在我想和丈夫离婚,房子和宅基地能有我的份吗?

  答:

  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但法律中没有关于房屋使用人居住二十年后即可取得此房屋所有权的规定。由于此栋房屋由苗女士的公公婆婆建造,而其二人并没有明确表示将此栋房屋赠与给苗女士夫妻或其中一人,故此栋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苗女士的公婆所有。

  对于宅基地问题,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根据这位女士所提供的信息,如无其他情况,在房屋属于苗女士公公婆婆所有的情况下,由于房地一体,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由其公公婆婆享有,故苗女士无权分得宅基地的所有权。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