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留证据 避免吃个“哑巴亏”
孙先生2009年到某商场购买手机,要求手机需具备Java功能,销售人员向其推荐了一款手机,称此手机具有Java功能。孙先生购买后发现,该手机并无Java功能。当天孙先生找到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表示同意换货,并推荐了另一款联想P609+手机。销售人员介绍此手机具有Java功能,且是2.6寸屏,200万像素摄像头,并要求孙先生加价200元,以1500元的价格换购了该手机。当晚孙先生上网查看,发现该手机实际参数为2.4寸屏,130万像素摄像头,与销售人员所述严重不符,孙先生还发现此款手机在其他柜台的一般售价是700元至800元。孙先生认为柜台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柜台双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换购联想P609+手机时,销售人员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故对孙先生声称的销售人员存在欺诈行为从而要求双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进行的现场介绍,属于商品宣传的一种形式,其作出的口头承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不法经营者采用口头承诺的方式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商家作出口头承诺时,消费者往往并未留心保留相关的证据,结果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能因举证不利而吃“哑巴亏”。因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对商品的价格、性能、功效等进行事前了解,不要过于依赖销售者的宣传和介绍,对于商家所作出的重要的口头承诺,要注意保留证据,如可以采取订立书面合同或者督促商家作出书面承诺的方式,来避免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