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撤柜 超市担责
刘先生在某超市的出租柜台购买了十盒某保健品,销售人员向其保证货物绝对是真的。刘先生服用两盒后,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症状,遂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刘先生后来得知,该产品属于未经批准即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产品。刘先生认为该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并存在夸大宣传的内容,但当初销售该产品的柜台已经撤出超市,刘先生因此起诉超市,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商品系刘先生在超市租赁柜台处购买,现因销售者已不再承租该柜台,刘先生有权向超市主张权利。刘先生购买的保健品系未经批准即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产品,该产品的标识不符合规定,并存在夸大宣传内容,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法院因此判令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生活中,许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痛悔的维权经历:刚意识到上当受骗,正要找销售者“理论”时,发现其早已“人去楼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该条规定赋予消费者对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请求权,有利于督促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对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