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连遭媒体曝光的达芬奇家具、味千拉面骨汤、山西老陈醋勾兑事件,使得消费者对商家的宣传和信誉再生质疑。俗话说“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任何一个有经营头脑的商家都懂得“酒香也怕巷子深”的道理。如今,各种广告铺天盖地,不法商家似乎总能想出各种招数 “悄悄地蒙上消费者的眼睛”,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选择其商品。然而,虚假宣传的手段一旦被识破,其不仅商誉尽失,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夸大治疗效果 被判双倍赔偿
张先生于2009年1月收到他人发放的药品宣传单和金卡一张,宣传材料中载明所宣传的产品对降低血糖具有较好效果。张先生通过宣传资料上的电话找到了某药房咨询购买,药房工作人员介绍所宣传产品对降血糖有很好疗效,张先生看到产品外包装上写有 “适应人群为血糖偏高人群”、“绿色食疗、无毒祛病”,而且还有批准文号,张先生便为自己和亲友买了好多盒,共花费15000元。后张先生经有关部门得知,其所购买的产品并非药品。张先生便将药店起诉是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双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产品外包装上载明“增强免疫、修复胰岛、调节血糖、控制并发;胰岛功能复活专家”等宣传字样,但该商品经提交有关部门审批时所确认的保健功能仅为“增强免疫”,而且药房也没能证明产品外包装的批号是真实存在的,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宣传内容均表明可对某类疾病或特定人群具有一定积极帮助,消费者当然是为追求商品的安全和效果进行购买,基于对虚假和扩大宣传行为的认定,瑕疵宣传内容不当的突出了安全和效果的关键作用,按照一般消费群体的认知能力,能够促使消费者对该商品产生合理的信赖,因此宣传内容能够对其造成误导从而实施购买行为。药房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或扩大宣传,并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故应承担法定惩罚性条款的合同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张先生返还剩下的药品,药房返还12120元并赔偿15000元。
药房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药房按照一审判决的数额向张先生给付了欠款。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进行虚假、扩大宣传或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客观上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其商品的,即构成对消费者的合同欺诈。在日常生活中,不法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方式多种多样,其通过在商品说明书、标签、标示、商品外包装,宣传册上、或者通过广告、店堂告示,店员现场介绍对商品的原产地、原材料、成份、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选择其商品,如夸大商品的功效;在非名牌商品上使用“中国名牌”标示;未经科学检测或相关部门确认,即宣传其商品具有某种特殊效果或者适用于某类特殊人群等。这些行为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规定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