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分别于2000年12月15日和2003年11月14日向董某借款并出具欠条。其中,2000年12月15日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董某现金一万元整,因属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故不计利息,只归还本金”;2003年11月14日的借条载明:“借董某三万元整,2004年逐步还款”。2008年7月27日,王某因病去世,其妻张某(两人于1985年登记结婚)拒绝还款。王某遂起诉要求张某偿还欠款四万元。法院判决张某偿还董某上述款项。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董某与王某未明确约定债务为王某个人债务,此外张某又未能证明与王某对婚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且董某知道该约定,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然王某生前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之妻张某应对债权人董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