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气温的逐渐回暖,不少市民可能会同朋友家人一起出游欣赏美景。尤其是现今交通的愈渐便利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选择自助方式出游的人越来越多。“高兴出门,平安回家”,法官将在这里结合两个典型案例为大家讲一讲自助游中游客自身应当注意的安全与法律问题,给您提个醒。
※男子郊游中酒后猝死 单位和同事成被告
某公司车队职工李斌在车队队长王路召集下,和同事商议,决定利用休息日到郊区游玩,王路主要安排行程。郊游当天,李斌在聚餐时自主喝了三杯白酒、一瓶啤酒。餐后便和同事一起爬山,下水捉鱼。下午14时许,李斌突然栽倒在河中,随行同事迅速将李斌从水中扶起并抬至岸上,当时李斌已经昏迷不醒。队长王路迅速驾车将李斌送至附近卫生服务中心抢救并拨打了120。李斌经该卫生服务中心及随后赶到的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后,北京市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斌尸体进行尸表检验,结论为李斌符合酒后猝死;市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斌为非工伤死亡。在此期间,李斌所在公司为表示慰问给付了李斌亲属帮困扶贫金10000元。之后,李斌之妻刘某诉至密云法院,要求王路以及该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本案的中李斌等人的出游行为,系该车队职工共同商议后在休息期间的自发性出游活动,并非该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公司对李斌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路是此次活动的召集人,起到了一定的组织作用,对其他参与人应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本案中,王路对刘某发生酒后猝死的后果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李斌的死亡已经超出了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王路对李斌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比如体育比赛、演唱会、庙会等活动。而自助出游,完全是朋友、家人或者是驴友自发进行的一种自娱自乐的活动。虽然不属于“群众性活动”,但这种民间自发活动也应遵从一定的社会秩序,受到法律的规范。
一般来说,民间自发活动的参加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应自负风险。同时依据诚信原则及公序良俗的原则,组织者作为团队“领导”应当对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性,应当负有一定的保障被组织者安全的义务。但是也要注意到,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组织者的责任,除非组织者有明显的过错,否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搭车郊游出意外 朋友反目索赔偿
去年的五一劳动节前夕,家住密云的王明夫妇打算驾车去河北承德自助游。朋友张沛正巧也打算趁着假期去趟承德游玩,就和王明夫妇商量搭乘两人的小轿车一同前行,由王明开车。王明夫妇欣然接受。
车行至北京市密云县京承高速太师屯站北侧时,由于王明边驾驶边打电话,一个没留神小轿车追尾上了前方的一辆大客车,经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勘验现场,认定王明负全部责任。车上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张沛全身上多处骨折及擦伤,住院治疗16日。出院后,张沛遂将王明起诉至密云法院,向其索要医疗费4659元、误工费15000元。庭审中,王明认为张沛是自愿乘坐自己的车去郊游,自己没收费,不应该给张沛赔偿。张沛则表示是因为王明开车打电话才出的事情,王明应当担责。法院最终判决王明赔偿张沛医疗费用4659元,误工费9000元。
法官分析:去年开始实施的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使得自驾自助游再次升温,为了环保和节约拼车旅行更成为了许多市民自助游的首选。类似案例中的情形,就属于我们平时说的“好意同乘”: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但是这样一种同乘行为,并不意味乘车人甘愿承担所有事故风险,也并不表示司机这种“助人为乐”的无偿行为可以随意置乘车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不论何种情况,司机保障乘客安全是一定的。对于“好意同乘”车辆的驾驶人确实已经履行了高度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没有责任的,应当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责任。在车主对事故负担责任的情况下,由于是车主的过错造成乘车人的伤害,车主就要对免费搭乘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承担数额,就需要法官结合案件情况进行裁量。
在本案中,王明虽表示张沛是无偿乘车,自己不应落得好心没好报的下场,但实际上,乐于助人的雷锋精神要提倡,同时也不能为此忽略了生命财产安全。正是因为王明的过错导致了张沛的受伤和误工,王明理应为自己的过错背负起责任。
※自助游不要忽略了安全
自助游虽然方便的游客,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由于自助游参与人缺乏常识、安全意识较差以及一些意外事故而等造成的伤亡现象。事故发生后虽然可以通过起诉获得一定的赔偿,但是如果游客在出游前已经防患于未然,恐怕减少的就不止是诉累,更是保障了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首先,组织者应当对自助游出行的路线、出游交通工具、天气及人员情况有全面的了解,确保旅行目的地的各种设施没有危险性,保证旅游过程中的安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正是体现在组织计划是否周全,对旅行线路是否熟悉,以及发生意外时救助是否及时等方面。周密的组织与策划更能有效避免意外的发生。
其次,类似李斌这样的自助游参与者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所了解,并且也应主动熟悉旅行线路等情况。在游客聚餐、游玩过程中应当根据自身状况、量力而行。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以及过敏体质的游客应当谨慎出游,选取适当的活动进行参与,并且随身带好药品,做好防护措施。
同时,自驾车出游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游相比多了一份自由和随意,但是对于驾车者的驾驶水平以及注意义务要求较高。出发前,司机应妥善检查车辆情况,确保车辆适宜长途驾驶;乘他人车辆出行的游客在选择搭乘前,应当充分考虑该司机驾驶情况和车辆的安全状况,千万别上了“亡命飞车”。在同乘过程中,也可以对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打电话等一些错误行为进行提醒。
另外,游客在出游前最好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这样一旦有意外情况发生,受害人或者家属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一定的赔偿,从而降低了损失。
除了以上出游前需要注意的情况以外,出现事故时游客应当留心保存与事故相关证据以及医疗费用凭证等,并及时起诉,使自己的权益的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