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是张某父亲的生日。虽然风很大,但孝顺张某还是坚持到镇上的市场给父亲买生日蛋糕。眼看着蛋糕就要做好了,谁知飞来一场横祸。就在张某还在琢磨着中午做一桌好菜给父亲庆祝生日的时候,突然一片不知名的东西飞快的向自己扑来,张某被砸倒在地。片刻的晕眩让张某不知发生了什么事,后来定睛一看,才发现是梁某经营的车行上搁置的广告牌被风吹落,正好砸到自己。张某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头皮血肿,头皮挫裂伤,在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后医嘱休息9天,前后花去医疗费3 053.47元。张某找梁某协商不成,一纸诉状将梁某告上法庭。
本案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车行老板梁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四千八百九十三元零七分。
法官讲法:
物件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件中,梁某将广告牌放置于其经营的车行门脸房上方,对广告牌有管理的义务,应当时常检查是否安全。虽然存在着风力比较大客观条件,但广告牌疏于管理,不牢固才是造成物件侵权的直接原因。张某作为正常的行人无法预料广告牌吹落的风险,故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搁置物坠落属于特殊侵权类型,受害人仅需证明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以及侵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至于侵权责任人对于发生侵害事实的过错,法律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发生侵害事实后,除非侵权责任人能够证明,否则法律就推定侵权责任人具有过错。在本案中,梁某不承认张某是被梁某的广告牌砸伤而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梁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梁某应当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