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80后小张是门头沟区某煤矿的一名技术人员,工作之余经常到周边水库垂钓,愉悦身心。 2010年夏天的一个周末下午,小张与怀有身孕的妻子小赵驾车来到常去的门头沟区某水库钓鱼。高路基的丰沙铁路线将水库隔成了南、北两部分。小张和小赵先来到了铁路线北侧水域,钓了一会,小赵提议到铁路线南侧的水域去碰碰运气。于是小张收起鱼竿、鱼饵、折叠凳等物品,向高路基的铁路线走去,顺着高路基上陡峭的台阶往上走,东西走向的铁路线路映入了眼帘。他竖拿鱼竿准备横穿铁路线时,遭到上方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的接触网高压电电击。小赵被瞬间发生的一幕吓坏了,不敢接近小赵,立刻向急救中心和公安机关进行了报告。经医院抢救,小张还是遗憾的离开了人世。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现场位于丰沙下行线落坡岭至安家庄间29公里230米处,事故现场运行方向前方是丰沙下行14号桥,桥下是落坡岭水库,铁路护坡呈45度。运行方向左侧钢轨轨面及内侧的护轨上有大量高压电电灼痕迹,铁路两侧护坡上各有一水泥台阶通往护坡下,在南侧的水泥台阶西侧距外侧钢轨1.5米有一公里标,水泥台阶东侧有一长方形标牌,白底黑字标有“严禁通行”字样。运行方向右侧距外侧钢轨1.5米有一接触网杆,该接触网杆南北双面距地面1米处喷涂有黑色“有电危险”字样,距地面2.5米处粘有白底黑字“高压危险”字样的标牌。“高压危险”标牌上有红色闪电标志,“严禁通行”字样朝东,“有电危险”字样已不清晰。
本案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经营者赔偿受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二万元。
法官讲法:
本案是因触高压电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很明显,本案中小张的死不是其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高压电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发地点的接触网杆在南北双面距地面1米处喷涂有黑色“有电危险”字样,距地面2.5米处粘有白底黑字“高压危险”字样的标牌,线路南侧水泥台阶顶端竖立有“严禁通行”警示牌的情况看,经营者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防护警示义务,但由于此处水库会引来不少垂钓者,且线路两侧高路基护坡有可以通行的台阶,这为包括垂钓者在内的社会人员穿越铁路线路提供了机会,从线路北侧接触网线杆距地面1米处喷涂有黑色“有电危险”字样已经不够清晰,且线路北侧水泥台阶顶端处没有如在南侧相同位置设有“严禁通行”警示标志的情况看,经营者没有充分地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另一方面,小张作为经常到此处水库钓鱼的成年人,却竖拿鱼竿、横越铁路线路,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