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闲谈狗事(三)
作者:杨潇  发布时间:2013-03-13 15:09:20 打印 字号: | |
  狗狗一声吼 主人陪十万

  2012年4月15日,居住在某小区的李女士起诉称:受楼下人家饲养的一条宠物犬惊吓,从楼梯上滑下,经诊断为腿骨骨折,因索赔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医疗费用。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狗主人张某曾于同年3月达成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内容为:“李女士与张某因公用部位发生口角,后李女士受张某之狗惊吓,跌至楼下,张某自愿赔偿李女士医药费等人民币五百元整”。法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应加强其所饲养犬的管理,避免产生纠纷。然因被告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致使涉讼犬在无拴缚的情况下对原告产生滋扰,并导致原告受伤的结果,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据伤残鉴定结论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张某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10.41万元。

  法官讲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宠物狗在带给主人快乐和精神享受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宠物狗的饲养人应妥善处理自已养狗同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避免纠纷的发生。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