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闲谈狗事(一)
作者:杨潇  发布时间:2013-03-13 15:05:13 打印 字号: | |
  近些年,宠物狗的踪影随处可见,楼宇间、公园里、街道上……倘若您哪天早晨走出房门,看不见一、两个拖着(或抱着)京巴、贵妇转悠的大爷、大妈,您一定觉得缺了点什么。宠物狗俨然已经成为很多家庭中的重要一员,地位往往还在家中男主人之上。很多的商家,也从中嗅到了商机,宠物狗托管所、宠物狗医院、宠物狗专卖店等机构纷纷兴起,伴随着宠物狗行业的风起云涌,相关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今天我们就摘录几则相关案例,以此为契,来谈谈涉及宠物狗维权的话题。

           无良商家售病犬 买主诉讼获赔偿

  2011年春季,刘女士从某宠物公司购买了20多条犬只,并寄放在该宠物有限公司下属的一家宠物店内饲养,并由该公司安排母犬配种。同年6月,多只母犬在无诱因情况下相继流产。刘女士十分奇怪,遂携带相关检材到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证明,其中三只种犬的布鲁氏菌抗体检测结果显示为阳性,即患有犬类性病,且具传染性。她希望将所有种犬退回宠物公司,拿回当初支付的3万元货款。但宠物公司则辩解称,不能证明种犬在出售给刘女士前已经患病,不排除刘女士自己也有责任。后刘女士将该宠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犬只患病事实确实存在,而且,双方还曾经书面达成退货协议,所以宠物公司应按照约定退还刘女士3万元,刘女士则需要将犬只归还公司。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宠物狗买卖中,除了刘女士这种以种犬繁殖为目的外,大多数人还是以自娱自乐为目的,在通过购买途径获得的宠物犬具有明显疾病,先天缺陷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出卖方返还价款或予以相应的补偿。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