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义务未尽到 车辆丢失应赔偿
一、案情简介:
住西城区的卓某家的小区内有停车场,该停车场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卓某想要将其所有的本田轿车停放在小区的停车场,就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物业公司应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车辆丢失的,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必须赔偿。2011年11月,卓某的本田轿车在管理服务协议指定的停车地点丢失。双方对于车辆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投保的盗抢险中保险公司未予赔付的部分,诉请金额近5万元。
物业公司抗辩称,协议约定的是由物业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而并非专门看管卓某的车辆。物业公司已经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看管义务,并未有发现盗车行为,因此不同意业主卓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的义务,对卓某存放车辆的丢失有一定过错,故应按其过错程度对车辆投保的盗抢险中保险公司未予赔付的部分予以适当赔偿2万元。
二、法官讲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卓某与物业公司所签定的《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应向卓某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且物业公司应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诉讼中,卓某先后提交了《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停车费发票,以及目击证人所写的事情经过,履行了己方的举证责任,根据卓某的举证,能够认定物业公司对车辆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应该予以赔偿。但是,由于物业公司对于正常驶离的车辆,并没有必须查验的义务,因此法院结合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赔偿卓某因投保车辆的盗抢险中保险公司未予赔付的部分2万元是公平的,而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法官提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开放,物业服务并不再只是限于原来的小区安保、清洁业务,服务范围也越来越广,本案即是因为停车管理服务履行引起的纠纷。本案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物业公司并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业主造成了损失。因此法院考虑双方过错,酌定物业赔偿业主的损失。发生此类事件时,业主首先要积极寻求保险公司救济,对于未获足额赔偿部分,应积极搜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存在违约行为,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