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滥采夺四命 严厉打击不留情
2010年3月间,杜某伙同被告人阿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朱某、张某等人在门头沟区斋堂镇一非法煤窑内从事非法盗采煤炭活动。2010年3月22日上午,张某等四人在该煤窑内作业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后,杜某、阿蓉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各10万元。3月28日,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和阿蓉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
在对非法开采煤炭的组织者审理的同时,对于那些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法院也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负责对该区域的源头打击非法盗采的工作的综合联防队二队队长贾某,在2010年3月10日起至3月22日期间的巡查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没有对非法煤熏口进行细致、到位的巡查,致使张某等人从2010年3月12日左右至2010年3月22日近10余天的非法盗采活动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从而导致发生2010年3月22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4人的重大事故。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杜某和阿蓉作为投资人、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挥外地来京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窑内非法开采煤炭,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贾某作为打击非法盗采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巡查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责任区域内死亡4人事故的发生,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