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被关无法供煤 拖欠货款应当返还
门头沟区曾是北京重要的能源基地,全国五大无烟煤产地之一,为了建设首都生态涵养区,区里对资源开采产业进行了清理整顿,许多煤矿被关停,由于无法供煤引发了许多民事纠纷,下面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件。
某工贸公司与门头沟某煤矿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在2008年口头订立买卖合同,由煤矿向工贸公司供应煤炭。合作方式是工贸公司在预付购煤款后,雇佣个体运输户到煤矿拉煤,然后逐笔从总货款中抵扣每次所拉煤炭的价值。
2009年7月15日,工贸公司向煤矿预付购煤款200多万元。然后由工贸公司联系好拉煤的时间和车号后,雇佣个体运输户到煤矿拉煤,运输户进入煤矿拉煤后,由煤矿员工填写过磅单。2009年7月26日至2009年8月7日期间,工贸公司派车到煤矿共计拉煤2000余吨,金额约为80多万元。该煤矿在2010年5月被关停、不再产煤,并于2010年6月2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变更为某养殖场。
2010年6月,工贸公司将该养殖场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并由对方返还预付款120多万元。养殖场则辩称双方曾经进行过电话对账,已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已两清了。但目前养殖场所有的账目、过磅单及发货单据都已经找不到了。
法院经审理发现,按照养殖场所开具的56张过磅单计算,养殖场尚未足额向工贸公司发送煤炭,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口头订立的买卖合同;并由养殖场退还某工贸公司货款120多万。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养殖场已停止煤炭生产,与工贸公司已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因此法院对工贸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养殖场返还尚欠煤炭所对应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