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解合同 已发生费用难获赔
案件情况:
小赵与旅行社签订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欲前往埃及进行为期11天的旅游。出发前两天,小赵看新闻得知埃及发生骚乱,遂QQ联系旅行社,询问相关情况以及是否可以出团。旅行社答复说如果当地骚乱对旅游团有影响,旅游局会发布通知告诫各旅行社停发该地旅游团,同时还告知小赵按出团通知的时间准时和领队集合。于是,小赵按原计划乘飞机前往埃及旅游。出发后第二天国家旅游局发布预警,提醒近期赴埃及的中国游客密切关注局势发展,慎重考虑出行计划,同时要求已经在埃及的中国旅游团队加强安全防范,避免前往事发地区或人员聚集场所,务必注意安全。第三天国家旅游局再次提醒准备赴埃及游客慎重考虑出行计划,暂时不要去埃及旅游。第四天,因埃及当地发生暴力冲突,小赵无法继续游览,乘包机返回北京。随后,小赵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旅游费,承担违约金。
旅行社辩称,旅行社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埃及出现骚乱应属于不可抗力,小赵在询问埃及安全问题时,旅行社已经如实答复,发团时国家旅游局并未下发禁止出行的通知,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旅行社没有停团的依据,因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在小赵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也同意解除,因此支持小赵的此项诉讼请求。国家旅游局发布通告提醒赴埃及游客慎重考虑出行计划是在小赵已经赴埃及旅行后,旅行社事先并未接到相关通知,且小赵在出行前仅是向旅行社询问相关情况,并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旅行社对此并无过错。因此,小赵由于埃及暴乱而提前回国的责任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小赵应当自行承担,对于未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给小赵。因为旅行社并不存在违约事实,驳回小赵提出的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小赵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关于安全解约责任约定为:因旅游行程涉及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机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而且双方又没有达成延期出团或更改行程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在小赵出发赴埃及旅游后,埃及暴乱加剧,形势恶化,属于合同中关于安全解约责任中约定的景点发生社会动荡的情况,双方协议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因此旅行社应退还小赵尚未发生的费用,但是由于旅行社事先不知道埃及暴乱可能的发展程度,而且在出发前也没有接到国家旅游局禁止出团的通知,在没有收到小赵解除合同的要求下,组织小赵按原计划赴埃及旅游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旅行社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当退还已经发生的费用及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