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滑雪受伤 “丢了”肾脏
2012年初,小李与同学多人来到北京某滑雪场滑雪。小李在高级滑道向下滑行时撞到了在同一滑道上、身处中级滑道的小王,导致二人不同程度的身体损伤。小李由于伤势严重,先后到密云县某医院、北京市某三甲医院进行治疗,因右侧肾脏破裂,医院行右侧肾摘除术,住院治疗十余天,花药费五万余元,经鉴定已达到七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李将小王及该滑雪场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被告某滑雪场辩称自己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原告小李受伤后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原告小李无视滑雪场设置的警示语,在滑雪能力不够的情况下,明知有危险还要去高级道,导致与他人相撞受伤,小李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被告小王辩称,当天他在中级道等候区被小李撞伤,不是两人相撞,他没有责任。
最终,法院对此案作出了调解,被告某滑雪场需一次性赔偿原告小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元,原告小李放弃就此次事故向被告小王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法官分析:
滑雪是一项较为危险的运动,今年因为滑雪导致伤亡的事情频发,滑雪场应当做好相关防护工作。作为经营者,滑雪场有能力和义务保障游客的安全,降低或避免游客在滑雪时的风险。一般来说,滑雪场应在入口处提供专业的引导人员,对进入雪场的游客介绍滑雪场的整体情况以及雪道的设置,引导游客到适合自己的滑雪区域游玩。在雪道起始点也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详细说明该雪道对滑雪者的技术要求。一些滑雪者受伤就是因为对雪道难度认知不够,错选了与自己滑雪能力不相适应的雪道。同时,在滑雪道中要根据其坡度和滑行难易程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让滑雪者及早做好心理准备。在陡峭及急转弯处应重点加装防护装置,将安全工作做细,力保事故出现时的危险因素可以被降到最低。
在本案中,该滑雪场的高级雪道、中级雪道为同一条雪道,只是根据高度、坡度不同分段设置,因高级道坡度大、危险性高,客观上存在自高级道滑下的游客与中级道游客发生碰撞的可能性,该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此有合理的预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因被告滑雪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该滑雪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滑雪场应当定期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要设立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并制定相关预案,对突发的意外事件要有专人负责。
除了滑雪场应该注意对于危险情况的防范,滑雪者作为参与人也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类似本案原告小李的情况,滑雪者应根据自身滑雪的技术水平选择雪道,作为后方滑雪者也应选择不给前方滑雪者(本案小王)造成危险的滑行路线。在滑行中如果对前方情况不了解,或者感觉滑雪器材有异常时,应停下来检查,切勿冒险前行。毕竟是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最重要,切不能为了享受速度而忽略安全问题。
在本案中,虽然小李无法证明自己滑雪的技术水平,但其既已选择高级道滑雪,就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也应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小李受伤系其在高级道下滑过程中撞到在中级道等候区排队等候的小王所致,小王并无过失;在此一事故中,小李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出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利,对于自身的损害后果,其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不少滑雪者平时购买的人身保险都将滑雪、冲浪等“高危运动”列入“免责条款”,对于滑雪过程中出现意外该保险就不能发挥作用,相关人员无法获得理赔。因此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时应向工作人员了解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是什么类型保险等问题,或者在滑雪前针对滑雪运动单独购买一份保险,也避免了出险后得不到赔偿。同时,一旦有事故发生,一定要注意对证据的留存和保护。
相关提示
除了滑雪之外,在深冬时节不少市民还会选择在已经结冰的水面溜冰。在2012年春节前后,家住密云的刘某带着妻儿开车来到密云某水库,不顾周边的危险提示,驾车上了水库冰面游玩。不料冰面突然坍塌,妻儿命丧冰窟,刘某在之后也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类似这种在冰面游玩出现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游人在追求刺激的同时往往就忽略了安全隐患。在进入相关场所前,一定要了解所到冰面的是否能够承重,并尽量选择城区内多设在公园等地并统一向公众开放的溜冰场所,不要随意进入一条河道甚至是大型水库肆意进行“溜冰”活动。一旦掉入冰窟,由于冰面湿滑,水温很低,加上出事时过于紧张情绪激动,自救及他人施救都会十分困难。最后不仅会出现人身伤亡,活动的组织者、责任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