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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暖过冬 远离供热纠纷
作者:张鹏飞  发布时间:2013-01-15 13:55:26 打印 字号: | |
  入冬以来,全国范围内都在经受着几十年不遇的严寒的考验。家里是否温暖?这是冬天里,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与此同时,涉及供热单位向采暖业主追要供热费的纠纷也大量涌入法院。顺义法院通过对此类纠纷进行分析,发现涉及供热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供暖季业主室内温度不达标。冬季供暖季因供热公司未按标准供热,或因业主擅自改装、包裹暖气导致业主室内温度不达标。司法实践中,业主大多因室内温度不达标不交纳供暖费,由此引发供热公司起诉业主索要供暖费的民事纠纷。

  典型案例:李先生称其从2009年入住后,家里冬天供暖季室温就经常不达标。但是他并未将此情况向热力公司反映,也没有拨打供热监管部门监督电话,而是以拒交供暖费表示抗议。欠费三年后,他被热力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只是辩称自己家中暖气不热,但从未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对此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室内温度不达标。故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依照供热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公司交付供暖费。

  法官释法:在供热合同纠纷中,采暖业主胜诉率较低,原因就在于采暖业主举证不足。在此类案件中,业主大多以室内温度不达标为由而不交供暖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采暖业主需举证证明供热单位所提供的供热服务没有达到相关标准。因此,这要求业主在供暖季中就要学会保留证据。对此建议在供暖期间业主如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出具测量记录,这是有力的证据。如果具备条件的话,可以考虑进行公证或由业主共同委托中立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测温,这样取得的证据证明力更强。

  那么,温度不达标,供暖费怎么算?一般来说,要根据温差的不同幅度减免相应的供暖费。目前,北京市要求的室内最低温度为18度。如果室温低于最低温度二度以内,减免40%的供暖费,低于最低温度4度以内,减免60%的供暖费,低于最低温度4度以上的,比如14度以下的,就减免全部供暖费。

  二是业主“蹭暖”拒交暖气费。因业主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房屋的情况较多,采暖业主将房屋空置并不实际居住的情况比较多见。部分采暖业主以没有在房屋居住未享受供暖服务为由,拒交供暖费用,从而引发供热纠纷。

  典型案例:张先生居住的小区实行集中供暖,分户管理。每年的供暖季到来时,供热公司员工会到各户询问是否需要供暖,如果用户不同意,则关闭此户的暖气阀门。张先生自2009年入住到2011年一直在询问单上注明“不开”、“不用”,并签名。最近,张先生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供热公司已经将他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全额支付2009年至2011年的供暖费共计1.1 万余元。张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他认为,既然没有享用供热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自己不应该支付供暖费。法院查明事实后,就此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张先生同意支付供热公司供暖费8000元。

  法官释法:即使在实行分户管理的情形下,用户停止用热虽不需要交纳全额供暖费,但仍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交纳基本费用的原因,主要是从供热运行管理的状况和户间传热的现实考虑的。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只要有温差,热量就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所以,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达标仍需要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原用户暂时停用的供热资源也必须保留。原有供热设施的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单个用户停热而减少。为此,从保障大多数居民采暖的基本权益和维持供热单位运行基本条件出发,即使单个用户暂停供暖,其还是要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的基本费用,当然,对于基本费用的比例,双方可以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三是暖气跑水导致业主财产受损。在暖气试水或者供暖过程中,由于暖气管道老化等原因会出现暖气跑水现象。在暖气跑水,业主报修后,供暖公司未及时维修,或不同意赔偿业主的损失,业主便会因此而不交供暖费,从而引发供热纠纷。

  典型案例:王女士系顺义区某小区的业主。2010年1月,她发现自家房顶多处漏水,马上通知了物业。维修中发现,楼上邻居家因热水管跑水屋内已经积满了水,导致王女士家厨房跑水、橱柜被泡、抽油烟机进水、包括吊顶在内的装修多处被毁。王女士随后以此为由拒绝向供热公司交纳供暖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家中财产受损一事,待损失确定后,王女士可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但在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不能作为拒交供暖费的理由,王女士应当向供热公司履行交纳供暖费的义务。

  法官释法:暖气跑水遭损失维权是比较复杂的,主张权益更不简单。对于此类问题,业主首先要注意保留证据。事发后可找物业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还可以书面记录现场情况,要求物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这样证明效力较高。其次按照责任划分,向相应的责任主体依法维权。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楼上居民使用不当导致漏水,应由居民承担责任。还有一种是正常使用下发生漏水,这时就可能是房屋质量问题。业主确定好责任主体后可就自己因此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追偿。

  为了减少业主与供热公司因供热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以构建和谐的供热服务供需关系,顺义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当事人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自觉履行义务。热是一种商品,就需要供求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减少纠纷,供热单位最好能和用户签订合同,就供热具体问题在合同中表述清楚。作为提供供热服务和接受供热服务的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二是当事人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维权意识。供热合同双方都应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对那些恶意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采暖用户,供热部门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对于采暖用户,一旦发现供热部门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就要注意做好搜集取证工作,比如可以请公证部门或是相关鉴定机构测量温度,做好证据保全。做好证据保全,才能使问题得到合理和有效的解决。

  三是供热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和水平。供热部门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上下工夫,按时、持续、达标供热,努力为采暖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这是预防和减少供热纠纷发生的关键。也唯有如此,才能为供热费的收缴奠定良好的基础,形成和谐的供热服务供需关系。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