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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滞留和搜拍的权限
作者:毛蕾  发布时间:2013-01-14 17:23:43 打印 字号: | |
  196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听一个案例,置疑警察当场搜查和审问的合法性。这个案例就是泰瑞诉俄亥俄州 (Terry v. Ohio 1968)。就是这个案例建立了滞留与搜拍法律的权限。该案争论的焦点是第四条修正案中人民的隐私权不得侵犯,没有可能成立的理由,不得任意搜查公民。

  1963年10月31日下午,克里夫兰市一位具有20年侦探经验的便衣警察麦克珐敦看见两个人在商店橱窗前反复徘徊(其中一人是泰瑞)。在观察了他们一段时间后,麦克珐敦怀疑他们在探查地形,可能要抢劫商店。其间,第三个人来和他们交头接耳,然后又匆匆离去。麦克珐敦声称,他盯住这两人是因为他作为警察有责任对此作进一步的调查。不久,那第三个人又回来了。这时,麦克珐敦走上前去,亮出警察身份,问讯了几个问题。这几个人吞吞吐吐,语焉不详。警察抓住一个让他背过身去,从上拍到下,感到左胸口袋有东西,取出一看,是一把38口径的左轮手枪。他又拍查另一个人的外衣,也找到一把手枪。这些人因非法携带隐蔽武器而被逮捕、被控告。

  在法庭上,这些人的律师申称警察没有“可能成立的理由”搜查他们。因此,搜查是非法的,枪支不能作为指控他们的证据。地方法院仍然判了他们的罪。泰瑞和他的律师不服,把案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议后,于1968年6月正式驳回了泰瑞的上诉。最高法院同意,警察没有搜查的理由,但是,非法携带隐蔽枪支的指控成立。

  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没有可能成立的理由 (probable cause),如果警察相信这个人已经了犯罪,警察有权短暂地滞留并审问他。搜拍局限于搜查对警察、公众构成威胁的武器,警察发现不寻常的行为使他们认为有犯罪活动而且嫌疑犯既有武器又危险,那么警察有权执行只局限于拍打外衣、寻找武器的搜查。这样的拍查在第四条修正案看来是合理的,查到的武器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泰瑞诉俄亥俄州后,警察只要有合理的怀疑即可以搜拍公民的外衣,寻找武器。“合理的怀疑”指的是警察有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已经发生或就要发生。这即可让警察对嫌疑犯做短期的调查。合理的怀疑 (reasonable suspicion) 的法律要求低于第四条修正案中所规定的“可能成立的理由” (probable cause)。可能成立的理由指能使任何讲理的人都能相信嫌疑犯犯了法,这适用于逮捕的情况。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