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健身场所之祸,谁来担责之三
孩子家长:未尽监护义务应担责
作者:王建宏 范琳瑶  发布时间:2013-01-10 15:41:19 打印 字号: | |
  系列之三:

  孩子家长:未尽监护义务应担责

  2010年4月的一天,刘女士带着年幼的儿子小王高高兴兴地来到一个滑冰场,该溜冰场属于某体育公司的经营范围。刘女士前去咨询滑冰的事宜,让小王在滑冰场内独自玩耍。就在刘女士不注意时,小王一不小心撞到了滑冰场围挡护栏的玻璃上,被弹出了一米之外跌倒,造成前额起包,嘴唇出血。当晚,小王多次呕吐。次日,经医院诊断后,小王被确诊为轻微脑震荡及软组织挫伤。之后,孩子精神极度紧张,不敢向前走路,夜里多次惊醒哭闹。由于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刘女士选择了在法庭上解决问题,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7千余元。刘女士认为,被告体育公司没有在玻璃处贴有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顾客的人身伤害,应当赔偿损失。而被告则辩称,小王年纪尚小,是无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监护人监管。被告本身没有看护和监管义务。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公司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给付原告700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小王的母亲刘女士在滑冰场这样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场所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小王对于自己的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以减轻侵权方的责任。而被告公司亦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致小王进入其经营的滑冰场内并摔伤,亦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健身场所容易出现人身伤害,怎样避免因健身造成的伤害?当人身受到伤害时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健身场所的消费者,法官做出如下提示:

  1、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与自己体力相适应的锻炼活动。运动量超出身体负荷时,很可能诱发自身疾病,造成不必要的悲剧。所以运动锻炼切记量力而行。特别提醒身体本身患有疾病的锻炼者,应当尽量避免剧烈运动。

  2、运动前关注一下健身场所的安全措施,若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建议。这样既可以减少人身伤害事件发生的频率,若损害确实发生时,还可以为自己的维权提供强有力的证明。

  3、未成年人出入此类场所时,其法定监护人要尽好监护职责,严格看护,以免其由于年幼无知受伤。

  4、增强维权意识。在发生人身侵权事件时,若调解不成,及时提起仲裁或诉讼。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