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健身场所之祸,谁来担责之二
健身者:身体原有隐患应谨慎健身
作者:王建宏 范琳瑶  发布时间:2013-01-10 15:33:51 打印 字号: | |
  系列之二:

  健身者:身体原有隐患应谨慎健身

  2008年12月的一天,距离王先生办理健身俱乐部的入会手续没到半个月,他在跑步机上健身时,从跑步机上重重摔倒在地,倒地一分钟后身体开始出现抽搐,闻讯而来的俱乐部员工对王先生采取了急救措施并拨打了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将王先生送到急救中心抢救。但最终,王先生还是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急救中心医生诊断,王先生系心源性猝死。王先生在健身房锻炼时的猝然去世,给他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年迈的父母、无依无靠的妻子和孩子在悲痛之余将健身俱乐部告上了法庭。王先生的家人认为,该俱乐部的设施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如没有在跑步机上提供中文使用说明和提示,装载电视使人分心等,这些因素直接诱发了王先生的心源性疾病。并且俱乐部没有例行巡查和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又导致了王先生没能及时救治。而被告俱乐部则辩称,王先生是死于心源性疾病,俱乐部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王先生的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判决健身俱乐部给予王先生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一万元。王先生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王先生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几位原告所称的王先生的死亡后果与被告存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而被告作为健身场所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所以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给予支持。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鉴于王先生死亡后的具体情况,法院判令健身俱乐部作为经营机构给予王先生的家人适当补偿。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