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人们对健康问题日益关注,在学习工作之余,都愿意花点钱去健身,出一身汗,以达到强身健体、放松心情的目的。然而,由于健身场所本身设施的不健全,或由于健身者的放松大意,一些人原本希望强身健体,却不慎在锻炼过程中受伤甚至丧命。这样乐极生悲的结果,该由谁来担责?对此,笔者搜集整理了相关案例形成系列,以帮助大家正确维权。
系列之一
健身场所: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李先生是某健身俱乐部的会员,经常在健身房进行锻炼、健身。2009年9月19日,健身房的私教部组织会员在其健美厅进行折返跑接力赛活动。接力过程中,李先生突然滑倒并一头撞在健美厅的镜面墙上,造成了头部、面部等部位严重损伤。事后由于赔偿问题出现分歧,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俱乐部赔偿自己21万余元。李先生认为,健美厅面积有限、地面湿滑是造成自己摔倒的主要原因,俱乐部则辩称,李先生受伤是因为他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健身俱乐部赔偿李先生6万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健身俱乐部组织的该折返跑活动是在有镜面墙的健美厅内举行,且镜面处无任何保护、隔断措施,也没有任何的提示标志,致使李先生在摔倒时头部撞到镜面而受伤,对李先生因此造成的损失,该健身俱乐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李先生作为成年人,没有对自身的行为尽到完全注意义务,亦有一定过错,故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