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强险纠纷频发 投保理赔要留意(一)
作者:李冬梅  发布时间:2012-10-19 15:22:29 打印 字号: | |
  说起交强险,大家一定都不陌生,这是我们生活中习惯的称呼。它的法律名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国家设立它的目的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与交强险相关的纠纷数量很多,在此想通过讲解几个案例,提醒大家在投保和理赔时要多加注意,尽量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父亲倒车不慎致子死亡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败诉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某运输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砂场倒车翻砂。突然其子小李从后座上冲下车,跑到车后要看翻砂。随着车斗的反倒,小李就被埋在砂中了。李某发现后及时的将小李挖出并送往医院,但还是造成了小李死亡的不幸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先行对李某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因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为涉案的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且不计免赔,故运输公司在赔偿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其损失。而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交强险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其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不能得到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运输公司交强险限额内理赔款11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理赔款18万余元。

法官讲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第三者应为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者。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三条也规定,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因此,小李是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成为案件的关键。虽然事故发生前,李某运沙时,小李属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小李已离开车体,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应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进行赔偿。

法官提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儿子小李是本车人员还是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能够赔偿的“第三者”。众所周知,交强险是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保障的一种保险。而本车人员的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所谓本车人员,又称车上人员,与车下人员相对应。因此,判断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在认定。首先,时间是指事故发生时,即使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机动车驾驶人或者乘客,但事故发生时,其已在车下,与车外人员无区别,因此应将其视为车外“第三者”;其次,空间是指保险车辆之外,即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物理位置已处于机动车之外。如果受害人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是涉案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则根本不可能被翻砂的车斗压在底下致死,因此应将本案受害人其视为车外“第三者”。如司机下车检修车辆时,因车辆失控造成司机被碾压致死,虽然司机驾驶车辆属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司机已离开车体,已停止了对该车辆的操作和控制,因此其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应得到交强险的赔偿。又如,乘客刚从公交车上下来即被公交车刮倒碰伤,此时该乘客已不是本车人员,是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理应得到赔偿。

  本案中被保险车辆除了投保交强险还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对车辆所有者及保险人来说,更注重的是风险的分散和保险利益的获取,是否投保该险种的保险要在投保时双方进行协商,它与交强险具有的强制性有很大的不同。第三者责任险按照过错责任确定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依合同约定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责任的大小来赔偿,而交强险按照无过错的原则确定赔偿。尽管两者在强制性及赔偿原则上存在不同,但第三者责任险却成为交强险的很好补充,起到了分散风险、减少发生事故时损失的作用。

  总之,在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今天,交强险的设立就是要为受害人提供救助,因此,对于“第三人”的认定应当作相对灵活的理解,同时建议各位机动车所有人,在投保交强险的时候要尽可能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以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