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狠心”父母推脱责任 抛弃婴儿身陷囹圄
作者:刘国宏  发布时间:2012-10-15 16:07:17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2011年底的一天,从河北某地开往北京的列车缓缓驶入车站,等旅客都下完车,列车员在打扫车厢卫生时,在座位下面发现了一个敞着口的提包,提包里似乎还有动静。列车员赶紧叫来乘警,乘警取出提包打开一看里面是一个用小碎花布包裹着的婴儿,乘警赶紧让列车员抱起婴儿,继续对提包检查。发现里面还有两袋婴儿食品和一些换洗的尿布,另有一张字条,写着孩子的出生日期、小名,并说明孩子身体有病家长无力救治,望好心人收治他们的孩子,日后一定报答。随后乘警、列车长和列车员将孩子送到附近的医院救治。通过查找旅客登记,案件很快就侦破了。原来这个婴儿患有严重疾病,李某、赵某夫妇为了给孩子看病已经花光了所有的积蓄,面对孩子的未来,他们实在没有能力再负担了,想借此办法为孩子找到一个能支付他医药费用的途径。

  最终,检察院以李某、赵某夫妇犯遗弃罪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以李某、赵某犯遗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讲法: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利,犯罪的对象是那些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犯罪的主体是对上述人员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表现为对上述人员拒绝扶养,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也就是说,不论行为人有无扶养能力,只要你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赵某夫妇对他们的孩子负有扶养义务,而二人故意将他们身患疾病的孩子遗弃,他们的行为分别构成了遗弃罪,依法对这二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法官寄语:

  近期,各种新闻报道中频频出现涉及此类犯罪的案件,仔细分析起来,这里面确实有问题值得大家认真思考。分析这些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归结起来主要有这么三类:一是嫌弃被扶养人,他们认为被扶养人是他们的生活累赘,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出于此种动机犯罪的对象大多是年老、体弱、多病的被扶养人,尤以老年人居多。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社会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遗弃和虐待老人的行为越来越多地受到谴责,现在这类案件明显减少;二是“确实”无力扶养被扶养人。向前面所举的案例,李某、赵某夫妇为他们的孩子看病已经到了“倾家荡产”的地步,实在无力再为孩子支付医疗费用,把本应自己承担的义务推向社会,出于此种动机的犯罪有上升的趋势;三是碍于情面遗弃被扶养人。犯罪主体一般是未成年的单亲妈妈,遗弃的都是自己亲生的孩子,她们怕影响自己的“前途”,不负责任地将亲生骨肉抛弃。不管出于何种动机,他们的共同点都是出于故意,其结果也是相同的,既将本应由他们承担的责任推向社会。这里面也不乏主观恶性较深的,他们“甘愿”坐几年牢,也要推卸掉自身的某种责任,认为这样就可以得到解脱了。无论动机是什么,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也是作为一个人所应当承担的,根本不可能通过任何方式推卸掉。

  针对本案的情况,李某、赵某夫妇已经付出了很多,确实是无力再继续供养孩子,情况值得人同情,但是无论多么困难,他们对于孩子的责任是不能通过这样的犯罪行为排除掉的。在此,我们除了呼吁政府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以外,也要告诉大家,出现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寻找社会救助、找人捐助等方式解决眼前的困难,千万不要像李某夫妇这样自己身陷囹圄,就更无力照顾孩子了。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