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1)二中执字第7号王康犯信用诈骗罪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2010)二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为被执行人王康犯罪所得的财产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3号8号财富中心二期工程28层3211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56.43平方米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789.1425万元;保证金40万元。
三、应买申请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申请登记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2年9月25日(2011)二中执字第7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变卖公告公布后,有两个及其以上应买申请人登记的,变卖将以公开变卖会的形式进行,公开变卖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曹立新 荣启征
联系电话:87553312 87553338
传真电话:87553304
二O一二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