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期,美国南方黑奴德雷德•斯科特为了争取自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法庭做出了被普遍看作是美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一份判决,这个案件也成为美国南北战争的导火索之一。
斯科特1799年出生于弗吉尼亚州,出生时的身份是黑人奴隶。1830年,他被原主人布洛带到密苏里州。1833年,在圣路易斯市,斯科特被卖给他的新主人——美国随军医生约翰•埃默森。
从1834年到1836年4月或5月的两年间,埃默森医生带着斯科特到达并居住于伊利诺伊州的岩石岛军事驻地,随后的1836年到1838年两年间又到达并居住于威斯康星准州的斯内林堡(今明尼苏达)。斯内林堡位于路易斯安那购买地,北纬36°30′线以北。根据1787年的《西北土地法令》和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案》,两地分别禁止奴隶制。埃默森医生在斯内林堡直至1838年始终保留斯科特的奴隶身份。而按照当时的法律案例,一个奴隶一旦到过自由州,就自动获得,并且此后一直拥有自由人的身份。
斯科特妻子哈丽特原是一名美国陆军少校塔里亚费罗的黑奴,1835年少校带着哈丽特到斯林内堡,1836年少校将她作为奴隶卖给埃默森医生,埃默森将她的奴隶身份一直保留至1838年。在埃默森的同意下,斯科特和哈丽特结婚,婚后有两个女儿:伊丽萨和丽兹。伊丽萨出生于1843年,出生地是密苏里州北分界线以北的密西西比河上一条名为“吉朴斯”的汽船上;丽兹则于1850年出生在密苏里州内的名为杰弗逊的军营内。
1838年,埃默森带着斯科特,哈丽特从斯内林堡回到密苏里州,并在此定居。1843年埃默森去世,他的遗孀继承了财产,包括作为奴隶的斯科特一家,随后将斯科特一家作为劳动力出租。在1846年2月,斯科特试图向埃默森遗孀购买自由,但被她拒绝了。于是1846年4月6日,斯科特为了自己和家人的自由,在白人废奴团体的帮助下,斯科特向密苏里州地方法院提出申诉提起诉讼,理由是斯科特随埃默森医生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密苏里妥协案》规定的排除奴隶制的准州地区,这样的过程已经使他成为自由人,而他的妻子和孩子也应当是自由人。
斯科特的律师声称,斯科特曾在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联邦领地居住过4年,因两地均禁止奴隶制,所以他在两地居住期间的身份应是自由人而非奴隶。斯科特最初在密苏里州巡回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审理时由于技术原因被驳回,原因是斯科特无法向法院证明:埃默森的确是他和他的家人的“主人”。1850年,第二次审理时陪审团支持原告斯科特;于是埃默森遗孀上诉到密苏里州最高法院。虽然密苏里州先前的其他案例表明斯科特应该胜诉,但是于1852年3月,密苏里州最高法院3位法官仍以2:1的票数,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定斯科特仍然是奴隶。经过漫长而艰辛的诉讼,斯科特案终于在1856年2月上诉到最高法院。1857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终于以7比2五票之差驳回了斯科特的上诉。主审此案的是年逾80的首席大法官坦尼。他亲自执笔撰写法院判决书,从分析制宪者的“原始意图”入手,对最高法院多数派的立场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辩护。
斯科特案判决涉及到三个重大宪政问题:第一,斯科特是否可以被视为美国公民并具备在联邦法院申诉的资格和权利?第二,斯科特从蓄奴州随主人来到自由州或自由联邦领地短暂居住后是否能使他自动获得人身自由?第三,国会是否有权力在联邦领地内禁止奴隶制?
对第一个问题,坦尼的法律根据是:在立宪建国之前,只有州公民,没有美国公民。当联邦宪法正式生效时,联邦管辖下的各州公民自动成为美国公民。但是,由于黑人只是奴隶主的财产,在宪法生效时不具有州公民资格,所以他们没有自动归化为美国公民。坦尼进一步解释说:制宪者从来就没有把被视为财产的黑人包括在宪法中的“人民”、“公民”和《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人人”等概念之中,他们知道,任何文明世界都不会将黑人种族包括在内,也知道黑人种族将根据公意总是被排除在文明政府和国家之外,命中注定要成为奴隶。实际上,在黑人的美国公民身份问题上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回旋余地很小。
首先,大法官的职责只是解释宪法,可是,在涉及到奴隶和奴隶制的十余处宪法条款中根本就找不到应视黑人为美国公民的法律依据。其次,假设坦尼在判决中承认了黑人的美国公民地位,那么必然会引申出黑人的选举权、陪审团资格、人身保护令特权等一系列宪法问题。
在当时奴隶制盛行的南方州,这种判决有可能导致政治灾难和社会动乱,有可能导致南北战争提前开打。所以,指望最高法院能做出一揽子承认黑人是美国公民这种骇世惊俗的判决,显然超出了当时的历史条件。
如果坦尼大法官头脑清醒,在判决黑人不是美国公民之后见好就收,终止审理这个百年难案,那么坦尼应该成为一个很好的大法官。遗憾的是,对于第二个问题,坦尼大法官明确无误地裁定:斯科特从蓄奴州到了自由州或自由联邦领地短暂居住过后,不能自动获得人身自由。坦尼进一步认为,奴隶制和奴隶的人身自由问题是制宪者绝对和无条件地保留给各州管辖的权利,联邦无权过问,这种州权至上的观点却不可避免地与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产生了冲突。就自然地引申出《密苏里妥协案》的合宪性问题。对此,坦尼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毫不含糊地裁定:根据宪法,国会无权在联邦领地禁止奴隶制,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是一项违宪法案。密苏里妥协案是南北双方达成妥协,国会决定以北纬36度30分为界,对剩余的尚待建立新州的路易斯安那领地进行划分。此线以南地区允许奴隶制,此线以北地区(密苏里州除外)禁止奴隶制,以保持南北阵营在参议院投票权的平衡。坦尼引证宪法解释说:“财产权利与个人权利相结合,被宪法第5修正案置于同样地位。它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他论证道:联邦政府是各州人民的代表,在制订对联邦领地的管理法规时,国会不得任意剥夺任何美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合众国公民未曾违反任何法律,仅仅因他自身或带着他的财产进入合众国的某一特定地域,就被国会法案剥夺自由或财产,那么,这项法案就难以承当正当法律程序的尊称。据此,坦尼宣布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因违宪而被取消。
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看,坦尼大法官对这个问题的判决无可厚非。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明确指出:宪法的第一目的就是保护财产权利,就是保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如果仅仅因奴隶主携带黑奴在联邦自由领地短暂居住就被自动剥夺拥有“财产”的权利,那实际上与“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区别并不太大。
但是,如果从政治角度看,坦尼法官的判决简直是灾难,这个判决不仅从宪法高度维护了奴隶制,而且堵塞了以法律手段解决南方奴隶制问题的道路。坦尼无视北方州已立法废除奴隶制以及南方州已被迫承认在一部份联邦领地和新州不得实行奴隶制的现实,他的判决等于把南北双方矛盾对立激化和不可调和。对南北战争的爆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因此,斯科特案不仅被美国学者列为美国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而且被认为是引发南北战争的重要的原因之一。
1864年10月,87岁高龄的坦尼大法官在任内去世,晚境颇为凄凉。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的高级官员对斯科特案判决余怒未消,拒绝出席坦尼的葬礼。
1865年12月联邦国会和各州批准了宪法第13条修正案。它规定:在合众国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
1868年,为了解决黑人的美国公民身份问题,保障黑人的联邦宪法权利,美国国会和各州批准通过了宪法第14修正案。它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