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制定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也是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法经》共分为六篇:
《盗法》和《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是“六禁”的规定,即淫禁、绞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具法》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重从轻法律原则的规定。
唐代
唐高宗李渊时期编撰的《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以隋朝《开皇律》为蓝本,共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新的法典——《贞观律》。《贞观律》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等重要臣僚和律学通才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了《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计分12篇,共30卷。《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这部法律制定的立法成就很高,因此自唐以后的宋、元、明、清都以这部法律为基础,制定自己的法律,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对这部法律进行再版。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宋代
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太祖赵匡胤开始修订宋朝的新法典,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完成后,赵匡胤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所以《宋刑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在编撰上,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编附于后,分为12篇502条,同时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等条文作为一门。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宋刑统》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定罪量刑制度也是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明代
明朝成立初期,明太祖朱元璋下诏开始编修《大明律集解附例》,简称《大明律》,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完成并颁行天下,共计7篇30卷460篇。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大明律》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一改传统刑律体例,冠《名例律》于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六律,用以适用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大明律》注重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大明律》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修订四篇《明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是明初一部刑事法规,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其中内容必须会背,《明大诰》也列入科举考试的内容。
清代
《大清律例》草创于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前后经历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订后才定型。《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采用律文和附例的合编结构,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自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行之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部分《大清律例》的条例在清朝灭亡后依然继续在香港通用,这是由于香港割让予英国之后,基于香港跟随英国奉行的习惯法。直到1971年,最后一条有关婚姻习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后,《大清律例》历史使命终于完成,从1646年到1971年,总共经历过325年。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合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合变化,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