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是指自秦汉始,在中国法律演变的过程中,通过引礼入法,使儒家思想逐步渗透到法律各个领域,指导立法,解释法律,影响司法,最终实现礼法合一。张晋藩先生指出:“从西汉武帝时起,便信奉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由此而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从西汉到唐朝经过八百多年的时间终达到了定型。……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将中国法制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大致经历汉代、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三个发展阶段。
汉代“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的发端
面对汉朝国力的强盛,和其所面临的外忧内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一统”主张正好迎合了汉武帝的要求,并得到了汉武帝的确立,儒家思想开始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虽然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但是还无法做到对法律的完全影响,法家思想仍然发挥着重大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外儒内法”。为了使儒家思想成为真正的正统思想,成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儒家学者通过“春秋决狱”、“引经注律”、“引经决狱”和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主要体现以下三个原则: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矜老恤幼原则)等途径,做到“引礼入法”,逐渐实现儒家思想对立法、司法的指导地位,使汉代法律开始沿着儒家化的方向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纳礼入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每一新的政权的建立,都会制定一套本朝的法典,统治者开始直接任命儒臣来立法,这样使他们可以有更多的机会用儒家思想来指导立法并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从而使礼律的进一步融合,实现“纳礼入律”。这个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不断发展并逐渐完善,主要体现一下几个方面:①“伦理纲常”入律:a、“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次将“服制”纳入律典,作为定刑量刑的依据;b、设立“重罪十条”,《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利益的言行归纳为十条,置于律典的首篇。②等级特权入律:a、“八议”入律,《新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八议”;b、“官当”,又称“以官当徒”,源于《晋律》的“杂抵罪”,允许官员在犯徒罪时可以以官品与爵位抵罪。③“死刑复奏”原则,魏晋时期,死刑的决定权被收归中央。
唐代“礼法合一”: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唐朝的统治亲身经历了隋末农民大起义,对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记忆犹新,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为主的法律指导思想,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唐朝法律儒家化主要体现在:①在立法上,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做到宽简稳定,重惩“十恶”;②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等级特权制度,不但在唐律总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对“八议”作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而且发展了“当”、 “请”、“减”“赎”;③ 发展了“矜老恤幼原则”,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一幼小论;④发展“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为“同居相隐不为罪”,扩大了相隐免罪的范围。“唐律修撰以礼为指导,唐律条文多源于礼,唐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为礼所左右。所以说,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 自此,礼于法完全的融合,实现了“礼法合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由于经济的变革和社会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律逐渐儒家化,这种儒家化起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引礼入法”,完善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纳礼入律”,完成于到唐朝的“礼法合一”。经过八百多年的发展,儒家思想不但成为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而且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华法系”,对封建社会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