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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刑罚制度及主要特点
作者:杨永红  发布时间:2012-07-19 14:58:16 打印 字号: | |
  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突出,在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罚。

  凌迟。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律也产生了影响。

  充军。明律在五刑之外,将宋、元创设的充军刑进一步制度化,作为正式的刑名。所谓充军,就是强迫犯人在戍守地服军役。它是明朝除死刑外最重的刑罚。充军按期限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者服役到本人死亡为止;“永远”者则要罚及子孙,直到“勾尽补绝”,才能“开豁”。明代充军刑运用的十分广泛,流刑则“常设而不用”,实际上是以充军刑取代了流刑。这也反映出刑罚的加重。

  带枷发遣。明朝于五刑之外增设的酷刑。即让犯罪人带一百五十斤重枷前往戍守地。犯者经常不数日死亡,此种刑罚与死刑无异。

  延杖制度。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作为常制固定下来。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臣直接执行杖刑。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廷杖制度是封建君主施展淫威,强迫臣下服从自己意志的一种野蛮手段。

  刑罚的主要特点是,即加重了对侵害皇权罪的处罚。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律,其中有防止臣下结党,保证君主集权的一系列规定。其主要内容是: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在刑律适用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明律与唐律相比较而言,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重其所重”的特点。⑴ 加重对人民反抗行为的镇压。明律对“谋反”和“大逆”罪,不仅不问情节就将犯罪者本人凌迟处死,而且祖父母、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岁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废,一律处斩。⑵ 加重对盗窃罪的处罚。明律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加重了对盗窃罪的处罚。⑶ 重惩欺隐田粮赋役的行为。

  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明政府在各地编制了赋役黄册 (户口册),登录各户人丁财产情况,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还在各地编定了鱼鳞册(土地册),记载各户的土地亩数,作为征收田粮的依据。明律把欺隐田粮赋役的行为列为惩治重点。规定,凡欺隐田粮者,要处以笞杖刑,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

  还规定,凡民户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明朝把全国户籍分为军户、民户、匠户、灶户,依法令规定分别承担各种不同的赋税义务,不得私自脱籍逃户,否则都要受到严厉的刑罚。

  以严法整饬吏治,重典治赃官。明太祖朱元璋来自社会下层,参加过农民起义,深知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是激起农民反抗的重要原因。所以他即皇帝位后,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为此,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者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贸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御史一一风宪官犯赃则比其他官吏加重二等处刑。 明朝以严法整饬吏治,以重典治赃官,对于改善明初政治,加强封建国家机器的统治效能,缓和阶级矛盾,起了积极作用。

  明律在实行“重其重罪”的同时,与唐律相比,还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轻其轻罪”。这主要表现在对于不直接威胁封建统治的“典礼及风俗教化”之事方面。如,“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唐律流二千里,明律仅杖六十,徒一年;又如对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唐律徒一年,明律仅杖一百。“轻其轻罪”的原因是由于阶级矛盾的发展激化,统治者在礼仪教化方面的收效愈来愈小,因此不得不一改唐以来德主刑辅的手段,而加强司法镇压的手段。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