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将邻居砍成重伤,老人为何被判缓刑?
作者:母冰  发布时间:2012-07-04 11:24:42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老人在退休以前,工作往往是其生活的重心,退休后,原本充实的生活一下子变得空虚,老人在心理上很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进而表现出固执、狭隘、以自我为中心、易被激怒的心理特点,有时会因琐事而突然爆发实施犯罪。

  2011年5月2日,北京市门头沟区79岁的艾老汉在其租住地,因为邻居杨某欲借凳子,艾老汉以未经主人同意为由,未让杨某将凳子拿走。2011年5月5日,艾老汉又因之前借凳子的事与杨某发生口角,艾老汉回其住处取斧子追赶杨某后,艾老汉持斧将杨某头部、肩部、胸部等多处砍伤,经法医学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偏轻)。艾老汉将杨某砍伤后去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艾老汉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案件审理期间,艾老汉赔偿了杨某经济损失12.5万元。艾老汉犯有故意伤害罪,后被门头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普通人来说,如果致人重伤,判三年五载的实刑没有任何问题。为什么艾老汉拿斧子把杨某砍成重伤,却获得如此轻判?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艾老汉实施犯罪时已满75周岁,且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艾老汉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艾老汉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处罚并适用缓刑。

  基于以上三点原因,艾老汉最终获得法院的轻判。

  法官点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住环境造成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增加了老人生活的孤独感。而进入老年期后,老人的身体素质、精神状态等会发生明显变化,许多老年人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固执、易怒,常常因控制不住情绪而实施犯罪。

  政府部门不仅要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更需要重视老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给予老年人心理支持,避免老年人犯罪的发生。普法部门应加强对老人的普法教育,组织他们有针对性地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老人的法制观念。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