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0年5月1日,年仅22岁的王某倚靠护栏而坐,由于护栏连接处严重腐蚀,当王某手扶护栏站立时,护栏倒塌,王某从7米高的路基墙坠落至水泥地上,身体多处骨折,下肢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惨剧的发生与护栏“年久失修”有关。我们不禁要问, “年久失修”谁之过,事故责任该谁负?
护栏是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2004年安装的,据小区居民反映,护栏自修建后便无人管理,早就严重腐蚀。王某的家人以街道办事处系护栏安装者为由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80多万元。街道办事处认为王某有智力障碍,事发当天其反复撞击护栏导致坠落受伤,王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而办事处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设置护栏,并不使用或受益,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街道办事处赔偿王某190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是护栏的设置者和所有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其是否使用护栏和从中受益而改变,护栏安装时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只因年久失修被腐蚀,出现安全隐患,是该街道办事处疏于履行维护义务,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街道办事处应赔偿原告庭审中予以确认的、证据充分的合理费用,包括王某的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受伤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
法官点评:2003年之前,门头沟区因公共设施致害而产生的诉讼案件数量非常少,很多人往往没有这样的法律意识,大多采取了“自认倒霉”的做法。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类案子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至今,门头沟法院共审理因井盖、围挡、护栏等公用设施致害案件30多起。
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对公有公共设施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应维护该设施处于良好的安全使用状态,避免因消极不作为或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公民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应该承担对社会公共安全事先的预见性,担负起长效性的管理责任,为社会提供有效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