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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
(2011)一中执字第447号
  发布时间:2012-05-30 10:58:13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白毅勇故意杀人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毅勇位于北京市延庆县格兰山水2号住宅楼3层4-2-433房产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由本院办理财产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北京市延庆县格兰山水2号住宅楼3层4-2-433房产,房屋建筑面积96.4平方米(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延字第031158号)。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88.8万元,保证金44400元 。

  三、应买申请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申请登记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1)一中执字第447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变卖公告公布后,有两个及其以上应买申请人登记的,变卖将以公开变卖会的形式进行,公开变卖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 刘 英  郭 维

                  联系电话:59891554 59891346 

                  传真电话;68669872

  特此公告。

                   二O一二 年 五 月 三十日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