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鉴定材料不全,无法得出鉴定结论
郑庆借用郝宏的名字在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就此郑庆和郝宏及郝宏的妻子晁玲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现郝宏、晁玲拒绝将该房屋过户给郑庆,郑庆诉至法院,郝宏和晁玲申请对协议书中自己名字的笔迹是否为自己所写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关鉴定,因提供的样本不足,郝宏的签字是否为郝宏所签无法作出结论,晁玲的签字为本人所签。郝宏、晁玲承担鉴定费15000元。法院根据该案的其他证据认定该协议书有效,判决郝宏、晁玲协助郑庆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释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鉴定需要提交相关的鉴定材料。因鉴定材料提供不齐全导致鉴定不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该案中因郝宏提供的笔迹鉴定的样本不足,导致鉴定机关无法作出鉴定结论,该不利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
法官提醒:对笔迹鉴定以及其他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鉴定,为了保证鉴定顺利进行,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样本和其他相应材料,否则会无法得出鉴定结论。遇到此种情况时当事人应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或者进行相应的咨询,避免花费鉴定费和耗费鉴定时间。
(文中人物系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