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司法鉴定并非万能钥匙之一
诉讼过程中应慎选司法鉴定
作者:孟凯锋  发布时间:2012-04-26 13:11:04 打印 字号: | |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还原客观事实的能力不断增强,因此,在近年来的民事诉讼中,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司法鉴定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司法鉴定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且不说有些问题无法通过鉴定揭示真相,及时一些司法鉴定可以处理的问题,对当事人而言,由于鉴定程序繁琐,耗时长,需要支付鉴定费用,耗时较长,而且均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鉴定费,也需要合理选择的问题,因此,司法鉴定是否有其必要性,需要区分不同的案件进行处理,应谨慎选择。本系列文章将提醒读者,理性面对司法鉴定。

  ※鉴定还原案件事实,助原告讨回赔偿

  就餐时,王海与他人发生纠纷,往空中扔了一个啤酒瓶,砸到了正在吃大排档的周兴的左手,一个月后,周兴发现自己的左手被砸骨折,为此他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并休假几个月。周兴事后将王海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海赔偿医疗费3万多元。王海在法庭上提出周兴在被砸一个月后才发现骨折,与自己扔啤酒瓶的行为无关。为证明自己的骨折是王海造成的,周兴申请对周兴的骨折与王海所扔的啤酒瓶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关鉴定,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法院据此依法判决王海赔偿周兴一万余元。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本案中,周兴的骨折是否与王海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专门性问题,非由专业人员不能作出,因此申请鉴定十分必要。鉴定结论是确认王海的行为造成周兴的骨折,为法院裁判提供了重要依据。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中设立司法鉴定制度,以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遇到的法官无法直接作出判断的专门性问题。因此在诉讼中遇到此类问题时,应选择司法鉴定,由法院制定专门的司法鉴定机关作出结论,为法官判案提供事实依据,否则将导致案件无法正确审理。

(文中人物系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