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老百姓心中的公理。但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债权人可能会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这种免除通常是出于好心,想帮助、照顾债务人,是一种施惠行为。但在施惠之前,需要了解这种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很多人对免债行为存在认识的误区,因此,法官温馨提示:“免债”须谨慎。
案情简介:
陶某与尹某因投资失败共同欠下仇某200万元的债务,两人对这笔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仇某因与陶某交好,给陶某出具了一份证明免除陶某的债务。但后来仇某与陶某关系恶化,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和尹某对2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陶某向法院提交了仇某出具的免债证明,仇某则表示他对免债证明不认可,以诉讼中的意思表示为准。
法官讲法:
本案实质上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后反悔的问题,法院是否应支持仇某的主张关键要看免除债务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有人认为免除债务或要求偿还债务是债权人的自由,即使免除了债务,事后反悔也可以再要求债务人还债,这种观点是对免除债务行为的误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从法解释学的角度讲,这一条文的含义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后,合同就已经终止了,这种终止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说免除债务行为是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本案中,陶某提出仇某曾免除其债务,仇某可以否认免除行为的存在,但不能在诉讼中反悔,以新的意思表示推翻原免除行为。
另外,根据举证规则,仇某要求陶某承担责任,陶某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并提交免债证明支持其主张,陶某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仇某只对该证明表示“不认可”,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不认可”的主张或要求对该证据进行司法鉴定,仇某应承担“不认可”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债务人举出免债的证据后,债权人仅仅口头否认是不能推翻的,必须举出反证或者申请司法鉴定证明该证据虚假,否则就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由此可见,免除债务行为是一种不可撤销的行为,一旦作出就不能反悔。因此债权人在作出免债决定时应充分考虑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及风险,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