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相邻关系执行难 法官支招解难题
作者:高华  发布时间:2012-04-01 09:31:3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张老汉和王老汉在一个村里住了几十年了,两家是前后邻居,张老汉家居前,王老汉家居后,两家宅院之间以过道相隔。张老汉东房山外有一块闲置的三角地,因临近王老汉家的房山,王老汉在此地上种菜多年。2002年春季,该村村委会进行乡村规划,将该块闲置空地收回。同年4月张老汉与村委会签定租赁合同,张老汉租赁自家东房山外东西长3米、南北长11米的闲置土地,合同规定张老汉不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此后张老汉准备在此垒建临时性车棚,却遭到邻居王老汉的阻拦。此事经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王老汉同意张老汉建车棚。但不久王老汉又表示反悔,并在张老汉东房山北侧1.73米处挖了一口长0.4米、宽0.17米、深0.85米的渗水井,并在过道凿水沟从院内向渗水井排水。为此张老汉诉至法院,要求王老汉不得阻拦自己施工垒建车棚,并将水沟、渗水井垫平。

  王老汉辩称,自己在此地上种菜多年,张老汉的垒建行为会影响到自己的利益。而且张老汉租赁的空地内有王老汉栽种的四棵小树,村干部调解时作价50元,王老汉也认为该补偿太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闲置土地,虽然由王老汉开垦、使用多年,但王老汉未依照正当途径取得使用权。村委会将该块土地收回后,张老汉与村委会签定合同取得使用权,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建临时车棚,并无不当。王老汉阻拦张老汉施工是错误的。至于王老汉所建渗水井,距离张老汉家房屋较近,王老汉又在过道挖沟排水,明显损害张老汉房屋安全。张老汉要求王老汉垫平水沟、渗水井正当,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老汉不得阻拦张老汉施工建临时车棚。王老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垫平水沟和渗水井。

  本案在执行中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王老汉的态度一直非常强硬,他认为闲置土地由自己耕种多年,应属于自己所有,所以对法院的强制执行一直予以阻挠。执行法官找到王老汉,告诉他该闲置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组织所有,张老汉通过和村委会签订协议的方式已经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即使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也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这样阻挠执法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且两家素来关系不错,是几十年的老邻居,应该互助互利,不要为了这点小事伤了和气。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的辨法析理,王老汉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两位老人在法官的调解下终于握手言和,化解了十年的宿怨。

  法官说法:

  法院审结的相邻关系类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情况少,普遍存在抵触、阻拦、变相逃避执行的现象,更呈现出上访多、“骨头”案多、难以执行多的现象。相邻关系案件执行难常见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相邻关系案件当事人在诉至法院前一般都经历了长期的矛盾纠葛过程,双方积怨颇深,对判决的履行意愿极低,在法院与其做工作时,当事人情绪激动,将许多以前的矛盾牵扯进来,致使案件执行困难。

  二是相邻关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反复的情况多,被执行人在部分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后,常会重新恢复侵权原貌,导致申请执行人再次找到法院要求进行执行,如此反复会使矛盾升级,且极易引发信访等问题。

  三是有的相邻关系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持有村委会证明,两份证明均系村委会出具,但证明目的却截然相反,此类现象的发生逐渐增多,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并极易激化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

  一是加强审执衔接和配合,在案件审理及执行过程中,多做当事人工作,着力说服当事人清楚认识自己妨碍相邻方权益的行为,主动先行排除妨碍。对当事人反复提及的矛盾进行疏导劝解,尽力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

  二是做好执行完毕后的善后工作。要注重执行方案解决问题的彻底性,力争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要时在执行和解方案中制定履行保证条款;并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多沟通,做好案件执行完毕的后续处理工作,防止案件反复及产生后续纠纷。

  三是向有关村委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村委会严格公章管理,设置专人进行管理,亦应明确公章使用人的权限,不得随意加盖公章。加强村委会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提高村委会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