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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亲人是良俗 权利受侵可索赔
作者:卢涛  发布时间:2012-03-28 15:28:15 打印 字号: | |
  清明节将至,又到了人们祭奠亲朋的日子,所谓祭奠是指:活着的人对死去的亲朋表示悼念和敬意的一种感情活动,作为一种风俗习惯,祭奠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而在日常生活中,也开始出现一些以“祭奠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对此,如果当事人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除了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母亲去世 两女儿讨要“祭奠权”

  母亲去世两年后,2个女儿方才知晓,二人认为是哥哥没有尽到告知母亲去世的义务,使她们没能参加母亲的葬礼,丧失了“祭奠权”,给她们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要求法院判决哥哥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各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母亲去世,哥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使姐妹俩没有参加祭奠和葬礼,有违公序良俗,哥哥应作出一定的赔偿。最终此案经法院调解结案,哥哥自愿赔偿两妹妹精神损失各5000元。

  法官指出,单纯的“祭奠权”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均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一种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理应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矿渣掩埋父亲坟墓 子女维护“祭奠权”

  被告张某在房山区开采铁矿砂时,将采矿废弃的矿渣推至旁边的一处墓地附近,后矿渣经雨水冲刷使砂土淤积漫延,将五原告父亲的坟墓部分掩埋,坟墓周边绿植被被破坏,地表无法恢复原状,五原告只得将父亲的坟墓迁走。经协商未果后,五子女将张某诉至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五原告对父亲的祭奠权,要求张某赔偿迁坟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对已故亲人进行祭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被告张某应妥善管理因采矿产生的矿渣,因其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采矿废弃的矿渣经雨水冲刷致使砂土淤积而将五原告父亲的坟墓部分掩埋,其行为侵犯了五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五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对于由此而给五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张某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迁坟费用12000元。

        儿子擅自移走父亲骨灰 影响祭奠被判迁回

  李女士已年过八旬,其丈夫去世后骨灰一直存放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某公墓,去年清明节李女士前往墓地祭奠时,却被公墓管理人员告知其丈夫的骨灰已被其儿子移至北京市昌平区八达岭某公墓。李女士认为,儿子在未通知自己也未征得其兄弟姐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迁移丈夫的骨灰,造成自己及其他子女祭奠的极大不便,使自己身心遭受极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儿子将丈夫的骨灰迁回房山区良乡某公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征询了李女士及其他子女的意见,查明被告确实未经原告同意、也未与原告其他子女协商一致,即擅自将父亲的骨灰迁移至昌平区八达岭某公墓,因原告居住在房山区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而原告的其他子女亦居住在房山区,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及其他子女祭奠不便的实际问题,不利于亲属之间的团结和睦,鉴于原告丈夫在房山区良乡公墓的墓穴依然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将自己丈夫的骨灰迁回原址,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应认定祭奠权在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具有较为丰富的内涵,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对他人祭奠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