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为人情替友作保 签合同大有学问
作者:戴国 王哲  发布时间:2012-03-23 14:19:10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10年8月,张先生找好友王先生,提出由于做生意急需资金,虽已找到郭先生愿意借150万元,但前提是需要抵押担保,所以张先生恳请王先生,希望能以王先生所有的房屋为张先生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王先生念在与张先生多年哥们情谊,遂同意。如今还款期限已过,张先生不仅未能还钱,而且还下落不明,王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变卖自己的房屋,替张先生向郭先生还清了150万元欠款及8.35万元的利息。

  王先生认定自己作为担保人,有权维护自身利益,于是以担保追偿权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承担相应损失。然而,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起诉理由有误。经法官耐心释明,王先生承认其理解的法律关系有误,遂主动申请撤回担保追偿权之诉。

法官释法:

  本案中,出借人郭先生向张先生提出要求,即其只和抵押房屋所有人签订合同,为满足郭先生的要求,王先生与郭先生签订了《抵押借款合约》。双方约定:“王先生向郭先生借款150万元,王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郭先生,如到期未还,则王先生同意无条件将房产过户给出借人郭先生。”与此同时,王先生又得到张先生出具的《借条》,该借条载明:“张先生借王先生人民币150万元,关于本次借款涉及王先生房屋抵押问题所导致的相关风险及相关经济损失由张先生承担。”王先生就此认为,他虽然分别与郭先生和张先生签订合同,但150万借款是由郭先生直接支付给张先生的,同时张先生出具的借条中合同中约定了“本次借款涉及王先生房屋抵押问题所导致的相关风险及相关经济损失由张先生承担”,基于以上原因能够认定王先生的担保人身份。

  法院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并不能成立。原因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这种从属性体现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不成立,担保合同亦不成立。从本案案情看,没有证据证明郭先生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无法认定王先生是在以自己的房产为张先生的债务提供担保。郭先生与王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张先生与王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之间是彼此相互独立的,基于以上理由,王先生应当依据张先生出具的《借条》,以贷款人的身份起诉张先生,要求张先生偿还借款和利息。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签订合同时,采取以下方式有助于担保法律关系的认定:(1)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2)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3)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4)如果担保方式是保证,亦可由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当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为维护自身权益,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比如,在上述案件中,王先生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时,可以要求张先生以其特定财产提供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者由张先生的家人提供保证方式的反担保,当王先生无法实现对张先生的追偿权时,由王先生对张先生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或者由张先生的家人负责清偿该追偿责任。如此一来,担保人的利益可得到有效保障。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