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父子虚构债务 法官当庭识破
作者:朱惜丹  发布时间:2012-03-19 17:09: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一对父子在海淀法院“对簿公堂”。父亲吴先生要求儿子小吴偿还欠款20万元,小吴承认借款事实,但称20万元已全部用于自己和妻子的生活开支,现无力偿还。吴先生与小吴经协商,一致同意由小吴于六个月后清偿所有欠款。一般而言,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便将出具调解书,对双方协商的内容予以确认。

  然而,细心的承办法官并未按他们的要求出具调解书,而是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诸多疑点,如:双方主张借款通过银行转账,但却无法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小吴主张借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但未能解释20万元如何在数月内花费一空;关于在何种情况下小吴向吴先生提出借款要求,双方的回答也相互矛盾。因此,法官立即对二人进行警示说明,明确告知虚假诉讼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并劝导双方诚信诉讼。最后,吴先生小吴承认了自己虚构债务意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原来,小吴与妻子关系日益恶化,离婚已无法避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为了保证离婚后小屋一方也能多拿些财产,吴先生与小吴在朋友的“指点”下,虚构了借款事实和有关证据,意图骗取法院的调解书,确认吴先生对小吴的债权,以侵占小吴与其妻子的共同财产。最后,法官对吴先生与小吴予以了训诫,父子俩均表示接受法院的批评,今后一定诚信诉讼,诚实做人。

法官释法:虚假诉讼递增,法院识别有道

  近年来,虚假诉讼日益增多,除了上述离婚一方与亲属虚构债务关系以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外,还有某些破产或资不抵债的企业及个人试图通过虚构债务以转移财产。另外,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个别卖方反悔,便意图与他人虚构买卖关系,以逃避产权过户的义务。甚至有人通过离婚、房屋确权等诉讼形式,实现分户或增加共有人,以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

  对于上述虚假案件,法院在审理中已形成有效机制予以防范。如全面审查机制,包括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等借款细节进行全面审查,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对债权人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关系及信任程度,债务未清偿的原因,起诉前的追偿情况进行审查等;以及调查破解机制,包括分开询问借款细节,要求利害关系人加入诉讼等;又如信息通联机制,即通过内部查询系统等渠道查看是否存在相关联案件。实践中,上述机制对虚假诉讼已具有较强的识别与处理功能。

法官提醒:诉讼应诚信,虚假酿恶果

  在此法官提醒,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公正,往往还会对行为人自身造成不利影响。除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会对行为人进行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之外,如在虚假诉讼中实施了伪造证据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还将构成妨碍作证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在虚构债务关系的过程中,会伪造借条等证据,如虚假的债权人有意“弄假成真”,凭借这些证据主张债权,虚假债务人将陷入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的境地,权利也将难以得到保障。如前所述,法院当前对虚假诉讼已形成了有效应对及识别机制,故奉劝当事人切莫心存侥幸,受利益驱动从事不良的行为,使自身陷入难以收拾的境地。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