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婚姻因成就婚姻的方式不同有多种形式,其主导婚姻形式为聘娶婚,也有抢夺婚、转继婚、选婚、指婚、入赘等多种形式。有些形式虽明令禁止,但依然禁而不绝。选婚、指婚是皇权在婚姻制度上的反映。造成婚姻形式多样性的原因在于:汉文化数千年的传统;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农耕区与游牧区婚姻形式并存;生活在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还保留着原始的生活方式,大清律例对这些地区鞭长莫及。
聘娶婚
聘娶婚是清代婚姻的主要方式,聘成为男婚女嫁的重要程序。聘娶婚是以父母家长包办为特征,只有出于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婚姻才得以成立。聘娶婚以交付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聘娶婚对婚礼有严格的要求,所谓“六礼”即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新迎”就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聘娶婚是以将女方迎娶进入男方家庭,成为男方家庭成员,为男方家庭传宗接代为主要目的。
抢夺婚
抢夺婚是人类社会中各民族流行过的一种婚姻方式。所谓抢夺者,一般通过武力抢夺新娘,不需征得双方父母同意,既无“父母之命”,又无“媒约之言”。
转继婚
转继婚是氏族群婚制的残余,实行不按辈分的同族嫁娶。如子侄可娶继母、伯母为妻,兄叔可以娶弟妇、侄妇为妻等。
童养媳
童养媳是包办婚姻的一种,是先收养女童至家中,待女童成年与收养家男子结婚的习俗。这种婚姻是以先收养女童为前提,而收养又是以婚嫁为目的。
童养媳在贫困人家和贫困地区较为流行,是因为贫困人家难以承受聘娶婚的聘金聘礼,同时,童养媳可以为收养女童家庭在正式婚娶之前增加一个劳动力。清代童养媳一般盛行于中下层人家。以幼女抱入夫家,养到及异与夫合香的情形极为普遍。童养媳现象的产生,不能不说直接关系着经济利益,男女双方家庭都可以为此节省一大笔嫁娶费用。
入赘与招夫
入赘是男子到女家结婚并改女姓,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婚姻形式。这与聘娶婚不同,与主流婚姻方式相悖,其男子被人看不起。入赘之俗,满、蒙、汉皆实行之。人们亦称其为“倒插门”,就像招夫称为“接脚夫”一样,不为人们所尊重。满族、蒙古族亦实行入赘婚制。蒙古族则可携妻回家,但必须把生下的第一个男孩留在女家。
招夫则是入赘于寡妇家,改姓女方前夫之姓,成为女方前夫家庭成员的婚姻方式。被招的男方同样受人歧视。招夫,在清代有些地方实行,但并不是一种普遍性现象。
选婚
选婚是清代最有特色的婚姻制度。它是为皇亲国戚配婚的一种制度,选婚的挑选对象指女性。清代的选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选秀女”和“选宫女”。选秀女是为了给皇室贵族准备结婚配偶,而选宫女则主要为了充当皇亲与其他民族联姻。所以,秀女一般产生在八旗女子之中,而宫女则可能是民女。
指婚
“指婚”是为皇族女子选配婚姻对象的制度。这里的“指婚”也指“拴婚”,最早见于乾隆时期。“指婚”分为三步。第一步由宗人府将皇族适龄男女的细致情况查明具奏。第二步将适龄男女的生辰八字交付钦天监,经选八字合者,指婚。第三步,由皇太后或皇帝、皇后颁发谕旨,许予成婚,并举行一系列仪式,男女双方家长要谢恩。
典妻
典妻,即为“质妻”、“典承婚”。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婚姻形式。典妻是与他人订立契约,约定在一定时间里出典方的妻子与他人生活,期满后由典人赎回的临时婚姻。典妻在清代法律里是明文禁止的。法律之所以禁止,是出于礼法要求,也是从社会安定出发来考虑的。典妻一般有“典婚书”,多为贫困人家所用。这种婚姻形式同转继婚一样不为正统儒家思想所接受,它既违背伦理,又与“从一而终”、“一女不事二夫”的礼教相冲突。
自主婚
自主婚的核心是有别于父母长辈做主的包办式婚姻的婚姻形式。自由结婚,即经男女双方自己相识、相恋而结合的婚姻形式。这种类型的婚姻与人类早期的自由结合、群婚是有本质的区别。自由结婚在清代已开始实行起来,甚至成为男性的时髦。清代法律也指出,如果子女出门在外自己定婚并结婚,承认其婚姻效力。但只定婚而未结婚,父母长辈又在家乡为他定婚,必须依从父母长辈的定婚。另外,清代的自由结婚是有限的,自由结婚不一定是由自由恋爱产生的。自由结婚很多是需要媒人作中介,所称为自由婚姻,有些是未经父母之命,有些却是经父母同意后而结合的。
另外还有几种婚姻形态,即改嫁、指腹婚、冥婚。
改嫁实际上是再婚形式,指腹婚是定婚形式,冥婚应视为殉葬形式。
改嫁一般源于生计问题。有的改嫁妇女立有改嫁书。从此婚书来看,?绺臼亲约拮灾骰椋??芷覆乒槟屑遥?硎居牍史蚣彝牙牍叵担?挥兴亢恋挠淘ビ肱腔病S械母九?募蓿??邮艿赖隆⒙桌怼⑾缭甲骞娴脑际?
指腹婚或童婚,不失为一种定婚方式,婚姻的最终完结要经过其他程序的配合。但指腹婚在清代非常流行,因为满、蒙、汉皆习惯于指腹婚,并且习惯法也承认其法律效力。清代法律严禁指腹婚。指腹婚一般来说带有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双方父母指婚之时也许是同僚,也许是商业伙伴。
冥婚,是中国各民族较为普遍实行的殉葬方式,一般是男女生前未完婚即去世,死后亲戚为他们完婚。冥婚是做给活人看的,所有仪式照正常结婚办理。蒙古族也流行冥婚。女子未嫁而死,男子未娶而亡者,两家父母经过决定,举行冥婚。婚约立后烧掉,表示子女在彼世已经婚配,两家父母互称姻戚,与子女们在世一样,彼此之间互赠礼物,也写在纸上焚化,子女在阴间也得到了。
冥婚的流行实际是告慰活人,不能为悲所困、为失去爱子而苦,也是想将人世间的爱延续至阴间。但不可忽视宗教思想在婚姻领域内的作用。因这种做法不会引起太大的社会问题,所以,当时的法律也听之任之,不加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