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体摄影乱象多,法律监管不可少
作者:李新亮  发布时间:2012-03-07 14:32:03 打印 字号: | |
  人体摄影行业最早起源于西方,在我国发展时间还十分短暂,但发展速度却是十分惊人,尤其在一些沿海城市更是大有市场,虽然人体艺术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然而一丝不挂的人体艺术主角——裸模,却仍是社会中颇有争议的一个特殊群体。从90年代的人体摄影先驱汤加丽到因网络爆红的人大女生苏紫紫,有关裸体拍摄属于人体艺术还是色情行业的争论就一直存在,许多人借机进行违规操作、炒作而获利,形成了圈内一些特有的“潜规则”,导致这一特殊职业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摄影师对照片有发表权吗?

  典型案例:小蕊是北京某艺术学校大二学生,有两年裸模工作经验,某次,她在浏览某美体网站时发现,自己曾参与拍摄的一组艺术照竟然被制作成宣传广告封面,照片先后被数家商业网站转载,这件事给小蕊造成非常大的精神压力,她将拍摄者和某网站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肖像权和精神损失10万元。然而,判决结果却令小蕊十分失望,法院最终以照片是侧面照且无法辨认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除了少数借“艳照”炒作和纯粹艺术展示以外,大部分人体模特都是瞒着家里人做这一行的,他们害怕自己的照片哪一天会被公开。而现实中模特和经纪公司很少签订保密协议,摄影师或组织者为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将拍摄的裸体照片卖给一些网站、杂志现象十分普遍,由此引发的侵权官司屡见不鲜,其中涉及最多的就是拍摄作品的归属和使用问题。由于摄影本身属于艺术创作行为,被拍摄的照片体现了摄影师高超的摄影技巧和审美表现力,因此,摄影师付费进行拍摄并非“一次性消费”,他们是有权对所拍摄的照片进行处置的。但是,除了摄影本身的艺术创作权利之外,照片内容还包含了模特本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这是一种更为重要的民事权利。因此,摄影师的发表权是一种“二合一”的受限制权利。如果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摄影师只需满足特定条件就可以将照片对外发表,即争得模特本人的同意或作出某种程度的专业技术处理。因此,如果模特不愿意将自己的裸体照片对外公开,最好在拍摄之前和摄影师、组织者之间签订正规的拍摄合同,千万不要相信所谓的“君子协定”。俗话说“口说无凭”,一旦照片外传引发诉讼,法院对是否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的认定只能根据法律标准来判断,即是否为一般的社会公众所辨认和知悉,如果照片对面部或表情做出特殊技术处理,亦或对整体线条进行了抽象或模糊显示,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还存在大量以化名、艺名签约的现象,除了特别出名的演艺明星以外,此种合同在法律上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同样不能对摄影师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因此,为了防止照片外泄和人财损失,还要注意在合同上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

            遭遇私拍潜规则怎么办?

  典型案例:小燕被经纪人安排外出私拍,摄影师拍了几张照片之后就开始动手动脚,经纪人安排的看场人员就在隔壁,听见哭喊声之后不但装作没听见,还把门锁起来,小燕就这样被丧心病狂的摄影师强奸了。事后,小燕本想忍一下吃点亏算了,谁知摄影师竟然得寸进尺,借机向她勒索5万元,否则就将照片传到网上、告诉她的家人。小燕报警后,摄影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以强奸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同时认定看场人员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官解析:裸体模特拍摄主要分为群拍和私拍两种,群拍摄影者一般有十几个人,价格每小时在200元到500元之间,而私拍一般四五个人,有时也提供一对一服务,价格当然也就更高,大约在1000元到1500元之间。因此,许多模特更愿意选择私拍,然而,利益和风险总是共存,利益越高风险也就越大。大多数经纪公司非常不正规,对客户根本没有经过认真筛选,导致摄影师中鱼龙混杂,有的根本不是基于艺术欣赏动机来拍摄,而是趁机揩油,占模特的便宜,只要有钱就可以随便胡来成为常态,甚至发展为强奸或敲诈行为。组织者派来的看场人默认所谓的潜规则,他们为了多招揽客源,不愿意得罪客户,甚至主动投其所好,尽量满足客户的过分要求,不但没有尽到现场安全保障义务,而是听之任之,有时还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和掩护,特殊的场所、封闭的空间、看场人员的纵容与默许成为裸模频遭陷害的重要因素。而人体摄影模特需要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包括来自社会的评价、家庭的认可、情感的抉择等等,这种不愿曝光的心理让他们面对违法犯罪时选择了“隐忍”,裸体模特显然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不知有多少模特遭遇到类似性侵害后选择了沉默,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然而,实施强奸者和敲诈勒索者依据我国刑法第236条和274条构成犯罪是毫无疑问的,而对于经纪公司派驻看场人的定罪量刑,按照我国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应以强奸罪进行处罚,按照所起作用的大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裸模自身应该树立正确的人身观、道德观、价值观,加强自身从业理念和艺术修养,不要为了一点钱财和一时出名而放弃尊严,要大胆向行业潜规则说“不”,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另外,裸模拍摄应尽量选择学校之类的正规场所,找正规的经纪或中介公司,当遇到威胁和胁迫时,千万不要任人摆布,应及时想办法脱身并报警寻求帮助,让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是艺术还是色情?

  典型案例:某私人模特经纪公司为了牟取暴利,以人体拍摄为名,先是雇人在网上招聘大量妓女充当模特,再联系所谓的摄影师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另外,该公司为了最大尺度满足摄影师的要求,频繁组织模特进行色情拍摄,事后又将模特的照片卖给黄色杂志或网站牟利,该公司从业一年多来共非法获利300多万元。最终,该公司领导、员工和色情照片传播者均嫌多项罪名被检查机关审查起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漫长的牢狱之灾。

  法官解析:有人说艺术和色情只有一墙之隔,迈过去就是色情,收住脚就站在了艺术一边。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人体摄影行业本身的私密性特点和特有的操作规则非常容易变身走样,一些模特经纪公司打着艺术摄影的幌子,背地里却干起违法犯罪勾当,他们大肆招聘妓女充当模特,通过色情拍摄招揽生意,提供卖淫嫖娼服务,上述一系列行为虽然都是暗箱操作,各成员之间却是各司其职、各取所需,生意异常火爆,一本万利,摄影师更是趋之若鹜,但无疑已经触犯了多项法律。如果违法情节较轻,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拘留和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当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构成多种罪名。如充当卖淫嫖娼的“皮条客”并提供卖淫场所的,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罪名;如提供大尺度的拍摄内容,强迫或诱导模特进行色情表演,对隐私部位进行特写和放大,宣扬黄色淫秽内容的,则可能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如将拍摄的淫秽照片在网络等公众平台上发送、发表,就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卖给相关色情网站和杂志获利的,还将构成出售淫秽物品牟利罪,而如果模特或者摄影师上传自己拍摄的黄色图片恶意进行炒作,也可以构成本罪。而那些购买色情照片的杂志或网站对黄色内容的传播所起作用更大,无疑要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法官建议:远离误区,还艺术一方净土:艺术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那些不守规矩的人。所谓“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自由”,裸模拍摄本身是合法的,值得提倡、保护和发展,裸模们也应获得应有的自由和尊重。然而市场监管失灵、道德约束乏力等原因导致行业乱象丛生,人体摄影行业甚至成为好逸恶劳的代名词,追名逐利的角斗场,情色交易的集聚地。“网络爆炒”、“潜规则”、“艳照门”等将人体摄影推向艺术的反面,最终害人害己,无论是对行业健康发展,还是良好社会价值导向的确立,都有百害而无一利。这就要求我们的社会管理者、从业者不断加强自省,采取措施彻底改变这种乱象。同时,也奉劝那些不法分子不要因为背后的巨大“商机”和心存侥幸而明知故犯,甚至铤而走险,打法律的“擦边球”,钻法律的空子,最后“身不由己”触发到法律的“高压线”。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