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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官助您维权系列五:境外旅游丢行李 追责旅社看过错
作者:程娜 李刚  发布时间:2012-03-02 11:20:07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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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某夫妇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到美国旅游的出境旅游合同,行程15天。两个月后,他们从北京出发前往美国纽约游玩,到达当晚入住旅行社安排的旅馆,当地称为Inn。第二天在餐厅用早餐时,孟某的妻子先去自助餐台拿早点,孟某则找到一个距餐台较近的位置就座,并把携带的黑色皮包放在餐桌左侧座位上,当他转身时发现自己携带的黑色皮包丢失。皮包内有佳能摄像机等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的物品。后孟某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丢失物品的全部损失。其理由是:旅行社提供入住的旅馆安全质量太差,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三星级标准,且对该旅馆实际安全情况未事先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导致皮包被偷,且旅行社在其皮包被盗后亦未积极联系警方,查看摄像头记录帮助寻找。综上,某旅行社在孟某夫妇赴美旅游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讲法

  关于旅游过程中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所谓过错,即过失、错误,指行为人所选择的行为具有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标准的特点。本案中,孟某夫妇财物的丢失虽然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但旅行社未事先告知孟某夫妇美国可能的治安状况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就是未充分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酒店符合当地三星级标准,也就是说旅行社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要对孟某夫妇财物的丢失承担一部分补充赔偿责任。但其财物丢失的主要责任,也就是大部分丢失款项还是要由孟某夫妇自己承担。

  法官提示

  在旅游,尤其是境外旅游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人身、财物安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全面了解旅行社,选择有品质保证的正规旅行社。要审查旅行社的资质、经营范围,看其是否有旅游局审批的旅游经营证,是否已交纳旅游质量保证金,是否有足够的发票等一系列行业规范管理。

  2、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且在签订合同时需谨慎。由于旅游是“先交钱、后上路”的消费,旅游合同自然成为旅游者的“护身符”。一旦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就是旅游合同。因此,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不能仅在签字栏下草草签了自己的名字了事。避免个别旅行社利用文字游戏在旅游行程、航班、酒店、景点等合同内容上打擦边球。正如本案介绍的“三星级”与“当地三星级”,两字之差,谬之千里。

  3、旅游过程中要听从旅行社安排。下车浏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随身携带自己的所有贵重物品,避免丢失;入住酒店时,要事先检查酒店的设施,贵重物品应存放于酒店服务总台保险柜或自行妥善保管,外出时不要放在房间内;游览景点过程中,要听取当地导游有关安全的提示和忠告,预防意外事故,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避免能力之外的旅游项目;购物时,要经得住导游的忽悠,不要盲目购买旅游纪念品。

  4、保全证据,理性维权。游客在旅游途中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可根据情况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也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首先要妥善留存所有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及所受侵害与旅行社之间关系的证据;然后可以通过与旅行社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等方式解决;如果以上方法都未能解决争议,最后,则可以根据旅游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或者像本案一样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