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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官助您维权系列四:快运公司非铁路 不得限额来赔偿
作者:朱秋菱  发布时间:2012-03-02 11:18:14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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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快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署货物快运合同,约定:由快运公司通过铁路运输方式将上海某公司托运的羊毛衫从上海运往北京,交给收货人张某。双方合同同时约定:运费188元、保价费12元。在快运公司提供的、上海某公司签字确认的货票上,托运人注意事项之一为:托运人必须参加保价运输,如有损坏、丢失,属快运公司责任范围内的已保价货物,按投保价格赔偿,未保价的一切责任自负。之后,张某到快运公司北京提货处取货时,得知三大包货物丢失。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快运公司按实际价值赔偿丢失货物。快运公司称: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丢失,托运人签字确认的保价费就是铁路部门规定的保价费,根据货票上的约定,快运公司只能在上海某公司的保价范围内赔偿。托运人不同意按保价金额赔偿,要求按照实际价格赔偿。

  法官讲法

  货票作为双方合同的一部分,应该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快运公司已通过货票形式告知托运人货损赔付方式,即在托运人对货物保价金额的范围内赔付,托运人也在货票上签字确认了,那么,似乎双方都应都遵守约定,货损、丢失时在保价范围内赔偿。但是,作为消费者的托运人可能并不知道,能够与托运人约定按铁路部门保价运输费进行赔偿的需是铁路承运人,而本案的快运公司并非铁路承运人。铁路保价运输是伴随铁路限额赔偿应运而生的,在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规定。那么为什么要限额赔偿呢?限额赔偿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对以获取小利益而要承担大风险的承运人的一种特殊保护,也就是运输发生货损时,为了保护承运人的利益,规定只能在限额的幅度内进行赔偿。那么什么又是保价运输呢?如托运人认为限额赔偿无法弥补损失,则需要对货物进行相应保价。保价就是除运费之外,还要就托运货物另外交纳一定费用,发生货损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我国法律也采纳了这一国际惯例,在相关的法律中,对铁路、海运等运输行业采取了这样的保护。保价运输、限额赔偿由于限制了托运人的权利,所以,主体只有是有法律规定的,才能享有该权利。而本案中,快运公司并非铁路承运人,仅相当于运输代理人、运送承揽人角色,其在自制货票中以格式条款规定了按照铁路部门的保价规定进行赔偿,实际上是损害了托运人的权利,如托运人不认可该条款的效力,快运公司作为货票提供人,其要求按铁路部门的保价规定赔付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本案由于赔偿标准不明,快运公司应依货损实际价格赔偿。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数托运人并无限额赔偿或保价运输的相关法律知识,也不清楚快运公司与铁路承运人是何种关系,更不清楚铁路运输中的限额赔偿和保价运输的标准和要求,在通过铁路运输货物时,很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被快运公司要求对货物按照铁路部门的标准进行保价。发生货损时,按铁路部门的保价范围和标准保价赔偿。作为消费者要清楚:快运公司在铁路运输中不是铁路承运人,其不享有铁路承运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无权与托运人约定按照铁路部门保价赔偿的内容。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