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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官助您维权系列三:托运货名不具体 产生争议说不清
作者:李军  发布时间:2012-03-02 11:16:03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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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汽车维修公司委托某快运公司托运货物,填写制作了托运委托书和运单。委托书及运单中记载:收货人朱某,到站包头,品名旧件、件数20,交付方式送货。后快运公司对托运货物进行了运送,收货人朱某在运单收货人处签名并收取了货物。收货后,汽车维修公司向快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委托书和运单上记载为旧件20件,但实际托运的是20件大件,38件小件,因为补偿水箱虽为一捆,但一捆15个;元宝架虽为一组,但一组5个,快运公司实际只交付了34件,有4个单价为2542元的牵引盘遗失,并提供了一份随货同行的其单方制作的故障件返包明细单作为证明。快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已按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且收货人对货物数量无异议并签收。后汽车维修公司以快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未尽善良人的注意义务,致使原告的货物丢失,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由,将快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个牵引盘损失、运费损失及在办理赔偿事宜中产生的交通费、通话费等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讲法

  双方签订的托运委托书及运单上均明确记载托运货物为旧件20件,并不是汽车维修公司所述的38件,且委托书及运单中均未有牵引盘的填写和记载;随货同行的故障件返包明细单并非本案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承运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汽车维修公司不能以此作为主张托运货物数量的依据;双方所签委托书及运单中均明确约定,收货人接货时应当及时验收,若发现破损等异常情况,收货人应与承运人的交货人作好验收记录。收货人签字收货,承运人的民事责任即告结束。本案中收货人朱某在运单上签字收货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收货人签字后,依据双方约定,承运人即履行完毕了运送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综上,汽车维修公司的诉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1、托运货物的品名要填具体。本案纠纷发生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托运的货物究竟有哪些不清楚。托运人只是在托运委托书的品名处简单填写为旧件20件,并未注明20件货物的具体名称。致双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难以有效证明自己所交付托运的具体货物。在运输合同中,托运委托书和运单是证明托运人托运货物名称、规格、种类、数量等最直接、有力的证据,托运人在填写时,务必要做到认真、细致,不能怕麻烦,更不能因货物种类多或者名称复杂,就简写或者不写,进而为运输合同的履行和自身权益的保护埋下了隐患。

  2、运输合同的条款要看仔细。运输合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运输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由承运人单方拟定,并反复在运输活动中使用。正因为运输合同通常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定提供,所以托运人在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尤其是涉及双方责任、保价及损失承担等方面的条款。对于合同中不理解的内容和条款,托运人要请对方给予明确解释。对于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约定,托运人要向对方提出修改要求。不能在没看清合同内容情况下,简单草率地签字了事。

  3、验好物品再签收。在运输合同法中,货物验收常是履行中的最后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一方面,货物经过了长途运送,到达了收货人手中,是否存在损坏或缺少,是否是运单中载明的货物,收货人应对照运输单据仔细查验;另一方面,收货人验收货物,无异议并签字后,承运人的运输义务通常即告结束。因此,对于收货人来讲,认真查验货物完毕再签收是极为重要的。不要等到匆忙签收后,再倒找承运人,提出货物异议。除非运输协议中赋予托运人这样的权利。否则这类异议,难得到法律支持。本案中,收货人在异地已验收签领了货物,托运人在此之后再向承运人提出交付异议,既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故而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