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不满强制消费被打伤到法院起诉为何被驳回?托运高价红木椅子被损毁为何不能原价赔偿……这些听起来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案件,细分析却不难看出消费者在维权方面存在误区。在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通过对审判实践中五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解析,提示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陷入“消费陷阱”,怎样去做才是正确的维权之路?希望借前车之鉴引领消费者走出维权误区,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旅客王某购买了从北京回老家的火车票,由于离开车还有一段时间,于是来到北京西客站某休息厅休息。期间,因休息厅一男一女两位服务员韩某、宋某强制其进行消费并要强制收取费用100元,遭到王某拒绝,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王某被二人殴打,造成轻微伤。王某一怒之下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将北京西站、韩某、宋某,以及休息厅的两位股东刘某、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诉讼中,韩某、宋某作为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在事件发生后已经返回老家,下落不明。法院查明休息厅的产权及经营权均不属于北京西站。承办此案的法官几次向王某释明其应将休息厅列为被告,但王某坚持不变更被告。经过审理,一、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法官讲法
之所以有这样的结果,原因在于王某告错了人,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韩某和宋某的殴打王某的行为属于在执行休息厅服务员职务中致人损害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应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法人也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休息厅。但王某起诉的五个被告中恰恰没有休息厅。北京西站由于与休息厅不具有产权关系和经营关系,因此也不应是本案的被告。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受到人身伤害,依法维权本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维权的前提是消费者首先应该弄明白向谁主张维权。如果光凭感觉弄错了维权的对象,就会让维权的路走得不那么平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