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规范网络购物环境 网站与消费者均需努力
作者:庄馥源  发布时间:2012-03-01 16:37:35 打印 字号: | |
  网络购物兴起之初可谓是乱象纷呈。近两年来,随着知名购物网站的兴盛、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监管力度的加大、消费者购物经验的提升与维权意识的增强,网络购物成为了一种极为普及与日益成熟的生活方式,许多知名购物网站更是凭借正品保障、假货赔付、迅捷物流、退换货政策等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首选。但是网络购物依然问题频仍,在北京市工商局于2011年3月9日发布的10大投诉热点中,与网购有关的就占了两项,即在互联网销售服务中夸大宣传、商品退换难困扰消费者;网络团购迅速兴起,商品服务质量缩水等问题导致投诉量激增。与之相应,关于网络购物的诉讼也与日俱增。日前,东城法院的法官对网络购物类纠纷进行了调研,通过对审判实践中典型案件的分析,对消费者正确维权做出提示。

  案例一:网中有网,店中有店,消费者要找准责任主体

  陈先生在浏览某购物网站时,发现有每双价格一元的名牌运动鞋正在出售,商家为某运动休闲专营店。陈先生遂订购了100双,并按照网站的流程对订单进行了确认,通过支付宝支付了货款。在陈先生等待网站配送货物时,却接到了没有库存不予发货的通知。究竟应该找谁来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陈先生犯起了嘀咕。

  法官提示

  目前一些购物网站在自营之外,还吸收了许多商家进驻,形成“店铺街”、“店中店”。消费者若是在网站上购买的是入驻商家提供的商品,则网站此时只是起到一个网络平台的作用,对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内容还是由商家来承担责任的。因此,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要注意商品旁边的标注,看清是由网站来销售与配送还是由其他商家来销售与配送。找准了责任主体,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才能保证自己的权利尽快实现。 

  案例二:线下交易有风险,变更订单需谨慎

  詹先生在某知名网站的“店铺街”中购买某品牌电子产品,付款后销售商告知詹先生该产品缺货,建议詹先生更换为另一品牌的同价位同功能产品,由于换货的产品确实是网站的展示销售产品,也参与网站的假货赔付保障,詹先生即同意了更换。收货后詹先生发现该产品为假货,要求网站进行赔付时被告知,该交易为线下交易,网站不对此承担赔付责任。

  法官提示

  线下交易即不通过网站购物平台下订单,不通过网站支付系统付款的订单,即是顾客与商户直接联系进行双方协商购买的交易行为。无论是网站与商户的合作协议中还是网站与顾客的协议中均有禁止该种交易的条款。在网络购物过程中,若购买的是网站的“店铺街”或“店中店”的产品,在出现缺货等情况时,消费者要注意不要随便同意商家的直接换货请求,确定换货的话,一定要在系统中重新下订单,做到买的产品在系统中有订单依据,不然出现问题时难以获得网站的退换货及赔付保障。

  案例三:“秒杀”若不是即“杀”即得,辛苦守候的回报何在

  为了吸引顾客,许多网站推出了“秒杀”活动,即限时以低价促销部分产品,先拍先得。由于“秒杀”时的折扣往往很低,商品也有限,许多消费者都是早早等待在电脑旁,增加“秒杀”成功的把握。钱小姐早就关注了某网站推出的“好书抢购”的活动,辛苦守候到凌晨,终于秒得了自己心心念念的三套书,付款之后等待收货的钱小姐却没有想到网站竟然拦截了已经发货的订单,理由是工作人员录入有误致使折扣标准成为销售价款。

  法官提示

  网站在“秒杀”活动进行期间,瞬间流量往往非常巨大,为平时设计的服务器的压力容量此时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往往出现数据保存不了,服务不响应的情况。如果您顺利提交了订单,也不意味着本次“秒杀”就成功了。许多网站在注册时都有一些条款,消费者只有阅读并同意了这些条款才能注册成功并在网站上消费。通常网站都会注明,收到消费者订单后网站进行确认的通知或邮件并不意味着这单交易就成立了,只有网站发出关于产品的发货确认通知或邮件才意味着交易成立。因此,若消费者“秒杀”成功后收到了网站的发货确认通知,后来网站出现了拒绝发货甚至拦截订单等不诚信行为的,消费者保护自己权益的依据就十分充分。

  案例四:假货赔偿承诺看上去很美,往往是场水月镜花

  各大购物网站几乎都有关于消费者买到假货的赔偿条款,无论是假一赔二、假一赔五甚至假一赔十都不啻于一颗“定心丸”,让消费者有了购买的信心。但是消费者若真买到了假货要求网站按照赔偿条款进行赔偿时,就不那么顺遂了。

  李先生在某知名网站上购买了价值近2万的名牌移动硬盘,在发现质量问题到厂家指定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时,被厂家认定为是假冒产品,该厂家从未生产过李先生购买的型号的硬盘。想到网站的“假一赔五”承诺,在得到了生产厂家出具的假货证明后,李先生向网站提出退货申请并按要求将货退回,但在李先生要求网站按照承诺赔付自己相当于货款五倍金额的网站代金券时却遭到了拒绝,因为按照网站公布的赔付要求,消费者只有提供了国家相关质检机构的证明文件证明购买的产品为假货时网站才予以赔付,其他来源的假货证明不被认可。

  法官提示

  目前在我国,能够证明某种产品为假货的主体只有一个,即生产厂家。国家的质检机构只能提供产品优劣与否、能不能使用的证明,无法出具该产品是真品还是假货的证明。但这个信息并不为广大消费者周知,也就让一些网站钻了空子。因此,当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看到高额的假货赔付保证时,不能放心的太早,要留意其限定的假货证明的条件。如果该网站或店铺声称认可的假货证明中不包含厂家的证明,那所谓的“假货赔付”无论多高都是空谈。此外,万一消费者买到假货,要注意证据的留存,不要轻易将货物退回卖方,防止自己主张权利时没有了依据。

  结语

  网络购物以其便捷、优惠、选择范围大等优势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方式,但却纷争不断、投诉众多,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也是大幅度上升。大部分的网络购物纠纷都是由于下面两个原因导致:消费者对网络购物规则的陌生和网站的不诚信经营行为。

  一方面,消费者要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在注册交易时要注意阅读网站的交易规则,注意证据的留存,做到主张权利时证据充分。

  另一方面,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而新兴的网络购物市场要获得长久的生命力更是需要以诚信为基础。因此,网络商家要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全面、充分履行与消费者的约定义务,守诺践约,反对规避自身义务及商业欺诈行为,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