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全民借贷的年代,你借了吗?(二)
作者:朱宣烨  发布时间:2012-02-29 15:51:55 打印 字号: | |
  ★光有“凭证”能证明你借了吗?

  金先生到法院起诉,称刘某因有一个地铁工程,尚有30万左右的资金缺口,多次找金先生借钱,后金先生直接从中国银行汇了30万元给刘某。后因刘某一直没有还款,金先生将其诉至法院,并提交了银行的一张30万汇款转账凭证作为证据。法庭上,金先生不同意还款。他坚持称没有向金先生借过款,是金先生向他借的款,2010年7月的30万属于还款。

  法官说法:由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通常具有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必须完成两方面的事实认定:一是借贷的意思,通常通过借条、借款协议等证据形式反映出来。二是实际提供借款的事实。一般通过收条、汇款凭证等证据形式表现出来。本案中,银行地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30万元的资金流动,但是为什么发生这笔资金转移并不能确定,不能仅以这张凭条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是如果有其他的证据和汇款凭证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就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本案中,在法官释明为证明民间借贷事实存在所需要提供的证据类型后,金先生申请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加之刘某无法合理解释其借款给金先生的抗辩事实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款项来源、用途等。最后,法院判决金先生给刘某的借款事实存在。

  其实不光作为出借方,需要保存好相应的证据,作为借入方也应该保存好相应的还款证据。一般情况下,这不是问题,主要的问题在于向职业放贷人借款的情况下。经常,职业放贷人打着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寄售行、典当行的幌子,在高息吸收社会资金的同时,也以高利贷的形式对外放贷。而且职业放贷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放贷,而多是以下面员工的个人名义放贷,而且在要求还款时,提供的还款账号经常和放款人并非同一人。如李老太从何某手中借了18万元,但是每次何某均要求李老太将钱还到薛某的卡中,陆续还了10万元左右,现在李老太主张只需再还8万,但是她无法证明打到薛某卡里的钱是还给何某的借款,她已经偿还10万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刘娜